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25號
KSDV,107,訴,325,2019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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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永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同慶師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順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6日107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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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