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75號
KSDV,107,訴,1475,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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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OO 
訴訟代理人 黃OO 
被   告 OO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O興 
被   告 蔡O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OO科技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於民國 106年10月25日邀同被告劉O興蔡O君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 、5年,並約定利息按原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 1.775%、2.08%計算(目前各為2.865%、3.17%),逾期 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料OO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7年8 月25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尚積欠本金4,000,000元、844 ,07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而 劉O興蔡O君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 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 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 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官網公告之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400萬元本票、100萬元借據、連帶保 證書、授信約定書、OOOO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 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5至21頁),另有OO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OO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 人,劉O興蔡O君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六、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9,015元,並應由被告連帶負 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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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本金(新臺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週年利│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幣) │ │率) │ │
├──┼─────┼────────┼──────┼───────────────────┤
│ 1 │4,000,000 │自107年8月25日起│2.865% │自10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元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2 │844,072元 │自107年8月25日起│3.17% │自10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合計│4,844,072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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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