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傅美金等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815 元
(見本院卷第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
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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