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23號
KSDV,107,補,1723,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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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陳居發 
      陳圳森 
      陳裕太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琪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惠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受告知人陸信助對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新台幣300 萬元
之債權存在,並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故各應繳
納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1.│陳居發 │750,000 元 │8,150 元 │
├─┼────┼──────┼─────┤
│2.│陳圳森 │750,000 元 │8,150 元 │
├─┼────┼──────┼─────┤
│3.│陳裕太 │750,000 元 │8,150 元 │
├─┼────┼──────┼─────┤
│4.│蔡文琪 │750,000 元 │8,15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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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