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90號
KSDV,107,建,90,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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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0號
原   告 佳鑫企業行即吳聖禹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2,617 元,其後於
108年1月4日所提民事準備㈡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14,326元,則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4,326元,應徵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先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370元,應再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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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