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80號
KSDV,107,建,80,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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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7,4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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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