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7年度,1700號
KSDV,107,審訴,1700,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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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原   告 品漾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被   告 林攸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舉證兩造有特別約定債務 履行地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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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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