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516號
KSDV,107,司促,26516,2019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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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陳明照 

債 務 人 陳水波 

債 務 人 陳明毅 

債 務 人 陳乃菱 

債 務 人 陳慧恩 

 
一、債務人陳水波陳明毅陳乃菱陳慧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秀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明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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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