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陳明照
債 務 人 陳水波
債 務 人 陳明毅
債 務 人 陳乃菱
債 務 人 陳慧恩
一、債務人陳水波、陳明毅、陳乃菱、陳慧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秀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明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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