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400號
KSDV,107,司促,26400,2019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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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00號
 
債 權 人 陳宗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美麗張蓉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 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但並非不得審查實體 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為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 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 另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 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抗 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 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第297 條第 1 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 令之聲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 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 果意旨參照)。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 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 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 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行照影 本、債權讓與同意書影本等為證,惟未提出債權通知書已合 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為年息 百分之六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裁定命其補正 ,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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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