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225號
KSDV,107,司促,26225,2019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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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225號
 
債 權 人 詹湘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華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當事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華英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 7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 人之住所或居所、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 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 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 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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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