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謝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
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