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551號
KSDV,107,司促,23551,201901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51號
 
債 權 人 王家之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重興 
債 務 人 陳郁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