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孫惠娟
相 對 人 侯秋珠即妙恩居家護理所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7 年11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 、4 項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377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調解,並於民國107 年 11月29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 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 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 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11月30日高市勞關字第1073986710 0 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依該調解紀 錄內容,足認兩造確就聲請人同意給付相對人勞健保補償、 提撥勞退補償,扣除法定扣款後合計新臺幣(下同)21,377 元,於107 年12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合作金庫薪轉帳戶內 ,而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業經聲請人陳明 在卷,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