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3號
KSDV,106,重訴,23,20190130,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
,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第一審
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320,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1/1頁


參考資料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