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
,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第一審
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320,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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