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3號
KSDV,106,重訴,153,2019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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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楊麗曄 
即 原 告     
      楊玉彩 
      翁碧連 
兼上三人  楊濶源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桂女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 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 臺聲字第34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錯誤,均屬本院職權斟酌全辯論意旨所為判 斷、理由,與本院意思相符,並非本院誤寫、誤算,原告之 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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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