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37號
KSDV,106,訴,937,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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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來來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石有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被   告 郭志緯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陳慶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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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