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4號
原 告 李玟燕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官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整,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