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22號
KSDV,106,建,122,201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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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義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竝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
之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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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竝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