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10號
KSDV,106,勞訴,110,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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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   告 蔡政璜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賴信成即三禾展廣告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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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