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88號
KSDM,108,聲,288,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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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國志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國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國志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其中7 月易科罰金完畢 ),並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8 年1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4735號),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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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