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雲云
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17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雲云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雲云自民國96年11月16日起至99年3 月底止,在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佳視得)大寮鳳林 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擔任早班店員乙 職,員工代號G。被告於97年1月14日向該店副店長黃科達申 辦佳視得會員,取得編號:V7851號會員資格後,竟為規避 租還片之責,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6年1 月31日前某日,在該店內,以不詳方式進入保管該店會員申 請表之倉庫內,徒手竊得自己名義申辦會員之會員申請表得 手後。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當時男友劉維庠 及員工賴芷萱之同意,偽簽劉維庠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 號、通訊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在另份相同會員編號之會員申 請表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劉維庠之姓名、在日期欄位偽填 97年1月14日、在服務人員欄位偽簽當時員工賴芷萱之「賴 」姓,以偽造會員申請表1份,佯裝係賴芷萱為劉維庠處理 申辦會員事宜,再將偽造之會員申請表,替換自己名義之會 員申請表,以佯裝劉維庠為該會員申請人以行使,此足以生 損害於劉維庠、賴芷萱及佳視得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被告復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將該店內電 腦儲存之被告客戶資料,如:公司電話、客戶姓名、生日、 身分證、住址等電磁紀錄,變更為劉維庠客戶資料,而僅留 存家用電話欄為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致生損害於佳視得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被告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明知曾於98年 10月24日以會員劉維庠身分,向該店租借「復仇者聯盟」乙 片,竟於106年1月31日前某日,操作該影片之還片流程,將 該店只有二進位之電腦系統(即電腦顯示時間雖為80年但實 際日期係100年),設定顯示日期為82年7月15日,使該影片
之還片日期顯示為82年7月15日,致生損害於該店家對會員 還片日期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告訴人即該店負責人許杰剴於 106年1月31日整理會員資料時察覺有異,始悉上情。因認被 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 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 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次按, 刑法第359條所謂「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須以行為人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已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為必要,如僅有發生損害之 虞,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8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換言之,刑法第359條乃結果犯、實 害犯,而非具體危險犯,此觀立法者於刑法第359條係使用 「致生損害」,而非刑法規範具體危險犯所用之「足以生損 害」,且刑法第359條之法定刑較刑法第358條為重益明,是 刑法第359條之構成,除需有「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 中間結果外,尚需有「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最後結果,始 能謂其構成要件均已經滿足。復按刑法第359條無處罰未遂 犯之特別規定,是行為人縱有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行為,但 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第25條 第2項前段規定,自亦無從繩以上開罪責。
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說 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鄭雲云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會員申 請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會員編號:V7851號、建檔日期 :970114,即告訴狀所附證物一,下稱證物一)、劉維庠之 會員申請表(會員編號:V7851、申請日期:970114,即告訴 狀所附證物二,下稱證物二)、會員規章(即告訴狀所附證 物三)、劉維庠會員申請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會員編號: V7851、建檔日期:970114,即告訴狀所附證物四,稱證物四 )、會員編號:V7851號會員租還片紀錄翻拍照片(即告訴 狀所附證物五,下稱證物五)、員工守則(即告訴狀所附證 物六,下稱證物六)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 揭時間,在佳視得鳳林店擔任店員,員工代號為G,且證物 五是佳視得租還片電腦螢幕介面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前 揭犯嫌,辯稱:我沒有申辦佳視得會員,我不知會員申請表 放在何處,也不曾自行取出,且為何證物一、四同為會員編 號:V7851號會員資料,內容會有所不同,證物四是我與劉 維庠一起去申辦會員,證物五所示序號2、片名:復仇者聯 盟之還片日欄位所示「0000000000」,我不知何意等語(訴 字卷第83頁至第83頁反面)。經查:
㈠被告於96年11月16日迄99年3月底,在佳視得鳳林店擔任早 班店員(上班時間:10時至18時),員工代號G,業經證人 許杰剴於偵訊(他卷21頁)及審理時(訴字卷第220頁反面 )、黃科達於偵訊(他卷第21頁反面)及審理時(訴字卷第 206頁反面)、鍾璦於偵訊(偵卷第27頁)及審理時(訴字 卷第196頁)、劉維庠於審理時(訴字卷第215頁)證述明確 ,復有證物六員工守則在卷可稽(他字卷第9頁);又證物 五之租還片紀錄,確係佳視得會員租還片管理之電腦螢幕介 面,業經證人許杰剴於偵訊(他卷第21頁至第21頁反面)及 審理時(訴字卷第151頁)、證人黃科達於偵訊(他卷第21 頁反面至第22頁)及審理時(訴字卷第206頁反面以下)、 證人鍾璦於偵訊(偵卷第28頁)及審理時(訴字卷第201頁 以下)證述明確,復經本院於107年10月26日至該店勘驗屬 實,有勘驗筆錄及相關照片在卷可佐(訴字卷第149頁反面 、第154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就證物一被告會員申請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性質上屬文書
證據而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惟證人即告訴人許杰剴於審理時陳稱:我於106年1月31日 ,在倉庫翻閱舊的會員申請表資料時,發現多1張劉維庠的 會員資料,因而覺得奇怪,開始翻找被告之會員申請表,結 果找不到,因所有佳視得員工申辦會員,時任副店長黃科達 都會以手機拍照,證物一係黃科達手機拍照後,於96年5月 間,以隨身碟將圖片JPG檔案傳送給我,我下載到電腦內, 再將圖片列印出來云云(訴字卷第221頁、第224頁至第226 頁),證人黃科達於審理時則證稱:我於98年6月離職前, 所有佳視得員工申辦會員,我都會將會員資料拍照,但除被 告外,未留存其他員工申辦會員資料畫面,證物一是我從公 司印表機列印出來,1張給許杰剴、1張自己留存,之後許杰 剴遺失該文件,問我有無多列印的資料,許杰剴因而向我索 取證物一紙本,我已留存證物一紙本8年云云(訴字卷第206 頁反面、第207頁反面、第212頁反面),細究證人許杰剴及 黃科達前揭證詞,就證物一原本之來源,係黃科達以隨身碟 將圖片檔案傳給許杰剴,由許杰剴列印而出,抑或黃科達將 保留多年之紙本交付許杰剴,渠等證詞內容不一,則證物一 來源為何,已非無疑。又證人許杰剴於審理時經本院命其提 出證物一原始檔案未果(訴字卷第225頁),復參以被告早 於99年間業已離職,劉維庠並非佳視得員工,劉維庠之佳視 得會員權益與其他民眾未有不同,何以許杰剴於106年間整 理會員申請表時,見劉維庠之會員申請表後,會認為有異, 進而翻找被告之會員申請表,亦非無疑。再者,依證人黃科 達前揭證詞,黃科達於98年6月離職後,竟保存證物一紙本 近8年之久,且證人黃科達經本院訊問為何留存該資料時證 稱:因先前發生員工監守自盜事件,且被告來公司不到3個 月就申辦會員,故特別留存云云(訴字卷第206頁反面), 依證人黃科達前揭證詞,黃科達未具體合理說明留存資料之 原因,況證人鍾璦於審理時證稱:被告與黃科達有嫌隙,因 黃科達有挪用逾期違約金之款項,老闆娘發現後叫我們出來 作證,黃科達因此離職等語(訴字卷第193、194頁);證人 劉維庠於審理時證稱:因被告檢舉黃科達挪用公款,許杰剴 之母親因而將黃科達解聘等語(訴字卷第216頁反面、第217 頁);證人許杰剴於審理時證稱:我曾與父母、被告、劉維 庠及黃科達等人,就黃科達之帳目處理問題進行討論,由我 母親將黃科達解聘等語(訴字卷第229頁、第229頁反面), 足證被告與黃科達間,因被告曾檢舉黃科達而有嫌隙,再審 酌黃科達除證物一即被告會員申請資料外,並未留存其他佳 視得員工申辦會員之資料,參以證物一紙張,未有何泛黃陳
舊之歲月痕跡,紙質狀況與證物四相近,實難驟認證物一係 已留存8年之久的文書,益徵證物一形式並非真正,應認無 證據能力,實難逕採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資料。 ㈢查證人許杰剴於審理時證稱:員工租片較一般會員有利,員 工以他人名義租片,佳視得未有損失,若員工有申辦會員, 員工家人需要租片,可以員工名義租片等語(訴字卷第227 頁);證人鍾璦於審理時證稱:我們是認卡不認人,來租片 的都是常客,故卡片刷下去,我們都知客人是誰,刷會員卡 或報電話號碼都可租片,我們也會詢問客人名字,比較熟的 就不會問,我記得一般民眾申辦會員,儲值1000元可以看 1200元,而佳視得員工申辦會員,儲值1000元可以看1500元 、儲值3000元可以看5000元,之後儲值3000元可以看5000元 取消,但一直有儲值1000元可以看1500元的員工福利,要看 客戶詳細資料,要在電腦按1個鍵,電腦螢幕才會顯示,會 員卡上沒照片,只有名字,我覺得男女朋友共用會員帳號沒 什麼等語(訴字卷第195頁、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第199 頁至第199頁反面、第200頁、第204頁反面、第214頁);證 人黃科達於審理時亦證稱:如果我家人要看片,以我名義申 辦會員即可,這樣全家人都可以看,也比較便宜等語(素字 卷第212頁反面),足見在佳視得申辦會員儲值時,員工比 民眾享有更優惠福利,且與會員具一定信任關係者,可透由 持會員卡或報電話號碼方式,以該會員名義租片。又證人許 杰剴於審理時證稱:被告從未儲值過,都是付現金等語(訴 字卷第223頁反面);證人劉維庠於審理時證稱:我們租片 都是現金支付,有時被告付,有時我付等語(訴字卷第218 頁反面),足證被告於審理時陳稱:我於今日(即108年1月 8日)始知員工租片享有福利等語(訴字卷第237頁),尚非 無據,則被告身為佳視得員工,有申辦會員租片之需求,揆 諸前揭說明,當以員工身分申辦會員儲值享有較優惠福利, 被告卻以不划算之零租方式,當場支付現金租片,益徵被告 未曾以自己名義申辦佳視得會員。至證人鍾璦於審理時雖證 稱:我記得被告有以自己名義申辦會員云云(訴字卷第195 頁),因佳視得會員持會員卡或報電話號碼,均可租片,會 員帳號使用者與申辦名義人未必同一,且佳視得櫃員於熟客 租片時,就不會特別詢問客戶姓名,櫃員操作租還片之刷條 碼過程,電腦螢幕亦不會直接顯示客戶詳細資料,需再按鍵 操作始能得知,參以被告與劉維庠前為男女朋友,被告亦在 佳視得任職,則佳視得櫃員於被告或劉維庠之租還片流程, 在電腦螢幕未顯示編號:V7851號會員之客戶詳細資料下, 應不會操作電腦調取該客戶資料以為查證,則證人鍾璦上開
證詞之證明力尚非無疑,不值採信,則難採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至證人黃科達於偵訊及審理時雖證稱:97年1月14日是 我幫被告申辦會員,被告簽好紙本資料後,我當天就輸入電 腦云云(他卷第21頁反面、訴字卷第208頁反面);證人許 杰剴於審理時證稱:我未看到被告親自填寫會員申請表,所 有員工申請會員,副店長黃科達看過後會經過我,所以我看 過被告名字之會員申請表云云(訴字卷第221頁反面至第222 頁),惟證人許杰剴、黃科達就證物一原本來源,證詞顯有 不符,且許杰剴無法提出證物一原始檔案,證物一之電腦螢 幕翻拍照片,形式上非真正,且證人黃科達與被告間具有利 害關係,已如上述,則證人許杰剴、黃科達前揭證詞之可信 度低,實難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遽將被告以前揭罪嫌相繩 。
㈣次查,證人鍾璦於審理時證稱:申辦佳視得會員要填寫會員 申請表,證物四之劉維庠會員申請翻拍照片,係佳視得會員 資料電腦畫面,刷會員卡或報電話號碼都能租片等語(訴字 卷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第195頁反面),足見申辦成為 佳視得會員,客戶於填寫會員申請表後,佳視得員工即將客 戶資料輸入電腦,日後客戶租還片,均以電腦管制租還片紀 錄,佳視得員工將會員基本資料,依會員申請表記載鍵入電 腦後,會員申請表應幾無留存價值。復參以證物四之螢幕翻 拍照片所示,編號:V7851號會員之總繳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萬6510元,證人黃科達於審理時證稱:此欄位為會員 累積消費總額等語(訴字卷第214頁反面);證人鍾璦於審 理時證稱:租片有分新片跟舊片,舊片好像30或40元等語( 訴字卷第197頁);證人劉維庠於審理時證稱:我們租片都 是現金支付,有時被告付,有時我付等語(訴字卷第218頁 反面),衡以該會員資料所示之累積消費總額暨零租單價, 足證被告及劉維庠以該會員帳號租片多次,則該會員申請表 縱有遺失,亦不影響佳視得之公司營運暨會員權益管理甚明 ,益徵該會員申請表幾無財產價值可言,該會員申請表自難 為刑法竊盜罪之保護客體。況證人鍾璦於審理時亦證稱未見 被告親自填寫會員申請表等語(訴字卷第195頁),本件亦 未在被告處扣得被告名義之會員申請表紙本,自難驟認被告 以自己名義填寫會員申請表再行竊之,而遽將被告以刑法竊 盜罪嫌相繩。
㈤證人劉維庠於審理時初證稱:我與被告是前男女朋友,證物 二之劉維庠會員申請表並非我填寫,我沒看過自己的會員申 請表,被告至佳視得任職一陣子後,曾向我表示要申辦會員 租片用,我沒表示意見,被告申辦完會員後,我才知道,我
事前未同意或授權被告幫我申辦會員等語(訴字卷第215至 216頁、第217頁),其復改證稱:這麼多年,我無法還原當 時情況,當時我與被告住在一起,有次被告提議要以我名義 申辦會員,我忘記被告簽名時,我是否在旁,但依當時情形 ,我不會表示反對等語(訴字卷第218頁),雖證人劉維庠 就事前是否曾同意或授權被告申辦佳視得會員,因距案發時 間已久,致無法清楚記憶,惟參以被告與劉維庠於案發時為 男女朋友關係,且共同居住,衡諸常情,劉維庠縱未明確以 言語表示同意或授權,依被告與劉維庠間親密程度及同居共 財關係,渠等就日常生活事項,若非重大事項,或經對方明 確表示反對者,應已取得對方之同意或授權,況證人劉維庠 於審理時亦證稱:我們租片都是現金支付,有時被告付,有 時我付等語(訴字卷第218頁反面),且該會員帳號申辦後 ,有多次租片紀錄,已如上述,則自該會員帳號使用紀錄, 益徵被告以劉維庠名義申辦佳視得會員,並未違反劉維庠之 本意,應已取得劉維庠之同意或授權,顯無冒以劉維庠名義 而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再者,證人賴芷萱於偵訊時證稱:對 於劉維庠是否在該店申辦會員,及被告是否將劉維庠個人資 料填寫在會員申請表,我均沒有印象,證物二之劉維庠會員 申請表上「賴」字,乍看之下有點像我書寫,但我習慣勾右 邊刀字,所以我覺得不是我的字跡云云(偵卷第18至20頁) ,經查,本件告訴人提供證物三會員規章為認定簽名是否真 正之證據資料,經審視證物二之填載日期為97年1月14日, 證物三會員規章填載日期分別為96年1月9日、97年1月5日、 96年1月6日,其中97年1月5日、96年1月6日會員規章與證物 二之填載日期相近,堪為比較認定之證據資料,檢視證物二 上「賴」字簽名與上開會員規章之「賴」字簽名,無論字形 勾勒、提筆、收筆等運筆神韻,明顯相同,至賴芷萱前揭所 稱習慣勾右邊刀字云云,惟上開會員規章之「賴」字簽名, 亦無此明顯特徵,衡以該等「賴」字之字體結構,堪認稍具 知識經驗者,一望俱可知悉該等字跡出於同一人之手筆,況 被告無冒以劉維庠名義偽造會員申請表之犯行,已如上述, 則被告自無偽造賴芷萱之「賴」字署名之動機,綜上,實難 驟將被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相繩。
㈥因佳視得申辦會員進行儲值,員工比民眾享有更優惠權益, 且會員持會員卡或報電話號碼,都可租片,會員使用者與申 辦名義人未必同一,已如上述,被告為佳視得員工,應無將 自己名義申辦之會員資料(即證物一),變更為劉維庠名義 (即證物四)之動機,又依證人劉維庠前揭證詞,及證物四 之劉維庠會員資料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及劉維庠以付現
方式租片,已累積消費達3萬6510元,足見編號:V7851號會 員之客戶詳細資料,縱與真實情況不同,亦不影響佳視得之 公司營運暨會員權益管理,實難認本件有何致生損害於佳視 得或其負責人許杰剴之結果,自難驟將被告以無故變更他人 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行相繩。
㈦再者,編號:V7851號會員租還片紀錄中,影帶編號0000000 0號「復仇者聯盟Y4」乙片,依序號3所示租片日期為98年10 月24日、服務員代號E,序號4所示還片日期為98年10月25日 、服務員代號G(即被告),惟序號2所示內容,租片日期雖 同為98年10月24日,還片日期卻顯示為「0000000000」,此 有證物五及本院107年10月26日勘驗筆錄暨相關照片在卷可 稽,已如上述。查證人許杰剴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98年10 月24日租借復仇者聯盟光碟1片,應還時間為98年10月27日 ,過期一天違約金20元,因本公司電腦系統僅有二進位,80 年係指100年,因被告更改電腦設定,造成還片時間為82年7 月15日,就是102年7月15日等語(警卷第8頁);其於偵訊 時證稱:電腦每次存檔都會列出服務員代號,自序號4可知 該片於98年10月25日業已還片,但還片日期卻輸入82年7月 15日,服務員G就是鄭雲云等語(他字卷第21頁至第21頁反 面),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們電腦是2進位只到99年,沒辦 法進位到100年,所以變成從80年開始計算,「復仇者聯盟 」乙片,還片日期顯示「0000000000」,我問過工程師,工 程師也表示不可能,我覺得這是被變更過,我做了10幾年, 沒看過這樣的情形,不可能因為跳電變成這樣,我也不知是 何原因等語(訴字卷第221頁至第222頁反面);證人黃科達 於偵訊時證稱:租片日及還片日都是電腦自己記錄,不能編 緝,我猜可能是操作人故意將電腦關機後開機,再將時間設 定為82年的日期,再用感應器感應租片的條碼後,使還片日 期為82年,我們的電腦若要重設時間,一定要將電腦關機後 開機,再設定時間等語(他字卷第21頁反面、第22頁),其 於審理時證稱:會員租還片刷條碼時,以證物五之序號8「 三月女郎E9」乙片為例,序號9租片日期為98年12月10日, 序號8租片日期應同為98年12月10日,序號10還片日期為98 年12月11日,則序號8還片日期應同為98年12月11日,租還 片時會自動跳序號,不會有誤差,以序號2「復仇者聯盟」 乙片而言,理論上還片日期「0000000000」應自動連結序號 4為98年10月25日,我不清楚為何如此等語(訴字卷第211至 212頁),依證人許杰剴及黃科達前揭證詞,尚無法釐清本 件還片日期顯示錯誤之原因為何,且復仇者聯盟光碟1片實 際上既於98年10月24日租借,並於隔日即98年10月25日歸還
,被告亦欠缺變更該電磁紀錄之動機。至證人鍾璦於審理時 雖證稱:理論上序號2應與序號4相同,我不知為何會不一致 ,還片日期「0000000000」可能是因為電腦當機或跳電造成 ,重新開機就可更改還片日期,我不會改,也不知怎麼改等 語(訴字卷第202至203頁),因證人許杰剴已證稱詢問電腦 專業工程師亦不知錯誤原因為何,且不可能因跳電造成等語 ,已如上述,審酌證人鍾璦無法證稱具體竄改日期之方法, 實難以證人鍾璦前揭證述內容,驟認本件還片日期顯示錯誤 係人為所致。再者,以人為方式變更電腦設定日期,衡情當 會影響後續所有租還紀錄,惟參以證物五之租還片紀錄所示 ,於「復仇者聯盟Y4」租還後,尚有「與森林共舞」、「三 月女郎E9」、「我的極品前男女Z6」、「特種部隊-眼鏡Z5 」、「獵殺行動Z10」等片租還之紀錄,且日期顯示均未有 錯誤情事,本件無積極事證可證明變更還片日期之犯罪手法 ,實難僅以還片日期顯示錯誤,即驟認該顯示錯誤係被告變 更所致。況證人許杰剴於審理時證稱:「復仇者聯盟」乙片 ,於98年10月25日業已還片,未造成佳視得損失等語(訴字 卷第223頁),復參以證物五之租還片紀錄,序號2「復仇者 聯盟Y4」乙片,於序號4已正確顯示還片日期為98年10月25 日,亦難驟認本件序號2之還片日期顯示錯誤,有何致生損 害於佳視得或其負責人許杰剴之結果,實難遽將被告以無故 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檢察官就本件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難認確與事實相符 。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檢察官所指 前揭犯行,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之犯罪尚 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