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幸珠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 郭憲文律師被 告 楊玉妃 楊聲濤 楊聲嫺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8 年3 月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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