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4412號
KSDM,107,簡,4412,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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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曉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02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曉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巴黎萊雅玻尿酸童顏潤安瓶肆瓶、EX+ 黑珍珠面膜肆片及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彭曉文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17時24分許,在址設於高雄市 ○○區○○路000 號寶雅生活館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如附表所示之 物(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087 元),得手後藏放於隨 身提包內,並僅結帳手提籃內其他商品即離去。嗣該店保安 人員蔡典益發覺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 循線查獲。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彭曉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蔡典益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清單各2 份、遭竊商品及監 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1張及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 份等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 依據。至被告雖於警詢中自稱當時係因為憂鬱症發作方為本 件犯行(見警卷第10頁),然本件被告於警詢中另自稱:當 時我在店內徒手將店內架上商品包裝拆除後,取得內裡商品 放在我隨身攜帶的包包內後,然後我拿著其他的商品去櫃檯 結帳後,徒步離開該店等語(見警卷第10頁),可見被告於 該時意識清楚,有日常生活之判斷能力,知曉於他人店內拿 取架上物品後需結帳方為適法之社會規範;於行竊之當下, 更明知其所為係法所不許之行為而不欲他人發覺,方計劃性 地將商品包裝拆卸以規避店內防盜系統,並將所竊得之商品 藏於包包內以掩飾其竊盜犯行,顯見被告當下應無因精神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辨識能力顯著 減低,抑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能力顯著減低之 情形存在,要無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適用自明 ,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前已有數次竊盜犯行,竟復不 思以己力合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陳列於店內之商品, 而犯本次犯行,且迄今未積極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所為實非 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竊取 之財物總價值為2,087 元,暨其自述高職之智識程度、家境 貧寒、現患有憂鬱症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巴黎萊雅玻尿酸童顏潤安瓶4 瓶、EX+ 黑珍珠面膜 4 片及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物,事後未尋獲致未能發還 告訴人,此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之規定,諭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扣案之巴黎萊雅玻尿酸童 顏潤安瓶3 瓶、EX+ 黑珍珠面膜2 片及附表編號3 之便當袋 1 個,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代理人蔡典益,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2 份在卷可稽(參警卷第15、20頁),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即新臺幣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所得 │價值(新臺幣)│ 備 註 │
├──┼─────────────┼───────┼─────┤
│1 │巴黎萊雅玻尿酸童顏潤安瓶1 │599元 │扣得3 瓶,│
│ │盒(7 瓶入) │ │已發還 │
├──┼─────────────┼───────┼─────┤
│2 │EX+ 黑珍珠面膜1 盒(6 片入│219元 │扣得2 片,│
│ │) │ │已發還 │
├──┼─────────────┼───────┼─────┤
│3 │便當袋1個 │249元 │已發還 │
├──┼─────────────┼───────┼─────┤
│4 │眼線膠筆1支 │300元 │未扣案 │
├──┼─────────────┼───────┼─────┤
│5 │粉底液1瓶 │500元 │未扣案 │
├──┼─────────────┼───────┼─────┤
│6 │妝前乳1瓶 │220元 │未扣案 │
├──┼─────────────┴───────┼─────┤
│合計│2,08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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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