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421號
KSDM,107,審訴,1421,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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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昶樂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四
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
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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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