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4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谷昶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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