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032號
KSDM,107,審易,2032,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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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789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健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9027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190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69號
),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14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龔健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參拾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龔健瑋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如附表所示之陳冠如、蔡毓、蔡松霖陳建凱高鴻仁、周 聖哲、謝存愛、楊聖則、劉育維楊婉琪謝耀緯陳睿峰高宇辰張樂翔鄭豐耀劉士煒謝騏安、石浚逸、郭 健霖、高新景陳柏瑋陳秉揚、陳冠宇、蘇安傑李昌岳李豐翔、梁俊彬謝李寬、朱志偉、蔡佳龍戴晨緯、蕭 博仁、劉家豪、林濰誌,致陳冠如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附表所示帳戶,或依附表所示方式,將附表所示財物、 虛擬寶物、遊戲帳號交予龔健瑋。嗣楊婉琪察覺遭騙報警處 理,警方循線查獲,並扣得銀白色行動電話1 支、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始悉全情。二、案經陳冠如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龔健瑋因詐欺案件,分經檢察官起 訴,均繫屬於本院,屬一人犯數罪,而為相牽連案件之情形 ,本院自得合併審理,合先敘明。
二、被告所為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見審易一卷第79、81頁),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 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 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健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見 審易一卷第79、97、129 頁),核與證人陳怡彤楊俊健陳炳全、顏楸敏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8至38頁;警三卷第75 至91、96至100 、105 至114 頁;警六卷第1 至3 頁;偵一 第25至33頁;偵三卷第27至29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如、 蔡毓、蔡松霖陳建凱高鴻仁周聖哲謝存愛、楊聖則 、劉育維楊婉琪謝耀緯陳睿峰高宇辰張樂翔、鄭 豐耀、劉士煒謝騏安郭健霖高新景陳柏瑋陳秉揚李昌岳李豐翔、梁俊彬、朱志偉、蔡佳龍戴晨緯、劉 家豪、林濰誌之證述(見警一卷第48至49、58至60、65至69 、100 至104 、114 至116 頁;警二卷第125 至127 、132 至141 、158 至161 、170 至172 、185 至187 頁;警三卷 第134 至136 、143 至144 、154 至156 、167 至168 、17 2 至173 、190 至193 、228 至230 、233 至235 頁;警四 卷第245 至247 、316 至318 、321 至323 、326 至327 、 330 至332 、351 至352 、370 至372 、375 至378 頁;警 六卷第4 頁;偵一卷第149 至151 、161 、183 至185 頁; 偵二卷第485 至487 、492 至493 頁)、證人即被害人石浚 逸、廖冠宇蘇安傑謝李寬、蕭博仁之證述(見警一卷第 88至90頁;警四卷第308 至309 、312 至313 、348 至349 、382 至384 頁)、證人即告訴人楊婉琪之友人顏建侖、告 訴人鄭豐耀之友人劉俊易之證述(見警一卷第70至72頁;警 二卷第105 至155 頁)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案之銀白色 行動電話1 支、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為憑 ,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27日法大字第1060 81801 號書函檢附之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 第三 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及繳費紀錄、告訴人蔡毓 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 )1 張、告訴人蔡松霖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 份、告 訴人高鴻仁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 份、告訴人周聖哲 之指認照片2 張、告訴人謝存愛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1 份、被告龔健瑋傳送與告訴人謝存愛之轉帳明細表照片1 張、指認照片2 張、告訴人楊聖則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戶交易



明細表1 張、證人陳炳全指認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指認照片4 張、告訴人劉育維提 供之即時轉帳交易明細表、證人陳炳全之身分證正面照片各 1 張、告訴人楊婉琪提供之臉書即時通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5 張、指認照片2 張、告訴人陳睿峰提供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 表1 張、告訴人張樂翔提供之通訊軟體LI NE 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10張、告訴人鄭豐耀提供之通訊軟體LI NE 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26張、告訴人劉士煒提供之臉書即時通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21張、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 份、告訴人謝騏安提供 之「8591」遊戲交易網之交易過程擷取畫面及對話紀錄、被 害人石浚逸提供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交易明細表1 張、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張、郭健霖提供之中國信託銀 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1 份、被告龔健瑋使用之0000000000號 雙向通聯紀錄1 份、告訴人高新景提供之臉書即時通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20張、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 號及 被告龔健瑋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 紀錄各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 2 分隊)通訊監察譯文表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張、臉書帳號:「陳綸」之查詢畫面 1 份、告訴人梁俊彬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 款繳款證明(顧客聯)5 張、告訴人朱志偉提供之中國信託 交易明細表1 張、被害人蕭博仁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張、元大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各2 張、中國 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3 張、告訴人劉家豪提供之LINE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1 份、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表照片1 張 、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 年8 月4 日玉山個(存)字第10 60718215號函及附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 NO .0000000 陳怡彤- 資料報警檔案、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告訴人楊婉琪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 聯紀錄、搜索被告龔健瑋所查扣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通聯調 閱查詢資料、查扣蘋果手機翻拍照片82張、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林濰誌與「陳偉民」之對話截圖7 張、證人顏楸敏 之交易明細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569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7 年12月6 日高三信社秘文字第2502號函暨附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63、73至85、91、93至95、105 、



107 至111 、117 至123 頁;警二卷第128 、142 至149 、 163 、164 、173 至174 、188 至192 、197 至200 、202 至203 、211 至213 、215 、242 至251 頁;警三卷第115 、117 、158 、174 至175 、187 、188 、195 、237 頁; 警四卷第334 至335 、385 至387 頁;警五卷第428 至431 、488 、489 、496 至536 頁;警六卷第5 至9 頁;偵一卷 第153 、187 頁;偵二卷第477 至482 頁;偵三卷第32至35 、58至59頁;審易一卷第63、6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 自白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可資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3 、5 至12、14、16、18至22、24、 25、28至30、32至34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34之犯罪事實,核 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㈡、詐欺得利罪之行為客體係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 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網路遊戲 之虛擬寶物雖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然遊戲 帳號所有人仍對虛擬寶物擁有支配權,並可任意處分或移轉 虛擬寶物,以之為交易客體;而遊戲帳號所有人經由電腦程 式之判讀,得以支配遊戲中所取得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遊 戲點數則可免於支付費用打玩遊戲,是以虛擬寶物、遊戲帳 號、遊戲點數均具有一定財產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 不法利益無訛。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4 、13、15、17、23、 26、27、31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 罪。起訴書認被告上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顯未慮及虛擬寶物、遊戲帳號並非現實有形之 財物,而係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起訴部分所指法條, 尚有未合,惟該部分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 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㈢、被告所為上揭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各異,應 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對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 術,致告訴人、被害人等34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虛擬遊 戲寶物、帳號等財產利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不該。 且被告前已有多次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此 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素行非佳,竟又再犯本 案犯行,顯見被告未能悔悟改過,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復考量其所詐欺之金額、財物價值、財



產利益,且被告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財物損失,及被 告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泥水晶、每月收入 約新臺幣(下同)4 萬3000元(見審易一卷第129 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犯 罪手法相似,是綜合考量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所為行為 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立法理由 係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 、利潤,均屬犯罪所得而應予沒收。
㈡、扣案之銀白色行動電話1 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附表編號29、30、31所示詐欺取 財、詐欺得利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審易一 卷第79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隨同附表編號 29、30、31所示各罪宣告沒收。
㈢、被告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財物、虛擬寶物、遊戲點 數等情,為被告肯認在卷,上開財物、利益之犯罪所得均未 經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㈣、至警方一併查扣之1,000 元、黑色行動電話1 支、SIM 卡5 枚、金融卡3 張、記事本、匯款申請書、白色側背包、手機 外盒等物件,經核與俱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王啟明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告訴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刑之宣告及沒收 │
│號│被害人│ │ │詐得財物 │ │
├─┼───┼─────┼────────────────┼─────┼────────┤
│1 │告訴人│105 年12月│龔健瑋在「TEON」網路遊戲與范栓瑄│新臺幣(下│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陳冠如│29日凌晨4 │聯繫販賣虛擬寶物後,留下行動電話│同)9,500 │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時3分許 │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之用,並│元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利用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范栓瑄繼│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續聯繫,佯稱:欲以9,500 元販賣虛│ │算壹日。 │
│書│ │ │擬寶物云云,並提供不知情之陳建旭│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新臺幣玖仟伍佰元│
│表│ │ │51號帳戶供范栓瑄匯款,范栓瑄因而│ │,沒收,於全部或│
│一│ │ │陷於錯誤,委由陳冠如於同日9 時39│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 │ │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住處內,轉帳│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 │ │9,500 元至上開陳建旭帳戶內,嗣龔│ │徵其價額。 │
│1 │ │ │健瑋未依約定交付虛擬寶物,經陳冠│ │ │
│︶│ │ │如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均│ │ │
│ │ │ │無人接聽,陳冠如始知受騙。 │ │ │
├─┼───┼─────┼────────────────┼─────┼────────┤
│2 │告訴人│106 年3 月│龔健瑋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毓佯稱:│20,025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蔡毓 │6 日 │欲販售網路遊戲「TEON」之遊戲幣1,│ │罪,處有期徒刑肆│
│即│ │ │600 萬元云云,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0000000000供聯絡使用,致蔡毓陷於│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錯誤,於同日19時42分許,至彰化縣│ │算壹日。 │
│書│ │ │和美鎮全家便利商店和美金美店,使│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用該店內交易平台,點選交易序號13│ │新臺幣貳萬零貳拾│
│表│ │ │50 C3247G0836 及選購買物品「+10│ │伍元,沒收,於全│
│一│ │ │匕首」,取得繳費單後,持之繳費2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編│ │ │萬25元,嗣龔健瑋未依約定交付遊戲│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號│ │ │幣,蔡毓始知受騙。 │ │,追徵其價額。 │




│2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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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106 年3 月│ 龔健瑋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松霖佯 │8,500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蔡松霖│13日21時許│ 稱:欲以8,500 元之價格販售網路 │ │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 │ 遊戲「TEON」之虛擬寶物「+9 奧 │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 短劍」云云,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 0000000000號及提供臺灣銀行虛擬 │ │算壹日。 │
│書│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蔡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 松霖匯款,致蔡松霖陷於錯誤,於 │ │新臺幣捌仟伍佰元│
│表│ │ │ 同日21時10分許,至新北市新莊區 │ │,沒收,於全部或│
│一│ │ │ 復興路二段22號復興郵局,操作ATM│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 │ │ 轉帳8,500 元至上開指定帳戶內, │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 │ │ 嗣龔健瑋未依約定交付虛擬寶物, │ │徵其價額。 │
│3 │ │ │ 蔡松霖始知受騙。 │ │ │
│︶│ │ │ │ │ │
├─┼───┼─────┼────────────────┼─────┼────────┤
│4 │告訴人│106 年3 月│龔健瑋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建凱佯稱│「TEON」虛│龔健瑋犯詐欺得利│
│︵│陳建凱│15日 │:欲以3,000 元之價格向陳建凱購買│擬寶物(價│罪,處有期徒刑貳│
│即│ │ │網路遊戲「TEON」之虛擬寶物云云,│值3,000元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聯繫之用,及以LINE傳送偽造之彰化│ │算壹日。 │
│書│ │ │銀行轉帳明細及郵局匯款單照片予陳│ │未扣案之左列虛擬│
│附│ │ │建凱檢視,致陳建凱誤信龔健瑋已匯│ │寶物,沒收,於全│
│表│ │ │款而陷於錯誤,依約移轉上開虛擬寶│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一│ │ │物予龔健瑋。嗣陳建凱查詢其中國信│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編│ │ │託銀行帳戶未見該筆款項,經撥打上│ │,追徵其價額。 │
│號│ │ │開龔健瑋所留之行動電話門號未獲回│ │ │
│4 │ │ │應,始知受騙。 │ │ │
│︶│ │ │ │ │ │
├─┼───┼─────┼────────────────┼─────┼────────┤
│5 │告訴人│106 年3 月│龔健瑋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Y-3 牌黑色│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高鴻仁│20日 │賣交流」見高鴻仁欲出售運動鞋之訊│綁帶運動鞋│罪,處有期徒刑貳│
│即│ │ │息後,旋以臉書即時通帳號「鄭泓」│1 雙(價值│月,如易科罰金,│
│起│ │ │向高鴻仁傳送欲以5,500 元之價格購│5,50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買運動鞋1 雙云云之訊息,並於同日│ │算壹日。 │
│書│ │ │20時20分許,傳送不實轉帳交易明細│ │未扣案之左列物品│
│附│ │ │照片予高鴻仁檢視,致高鴻仁誤信龔│ │,沒收,於全部或│
│表│ │ │健瑋已匯款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一│ │ │45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三多四路93│ │宜執行沒收時,追│




│編│ │ │號統一超商前,交付Y-3 牌黑色綁帶│ │徵其價額。 │
│號│ │ │運動鞋1 雙予龔健瑋。嗣高鴻仁於 │ │ │
│5 │ │ │106 年3 月21日至高雄市鳳山區新甲│ │ │
│︶│ │ │郵局補摺後,未見上開款項入帳,經│ │ │
│ │ │ │撥打龔健瑋所留之行動電話門號0968│ │ │
│ │ │ │347823號多次均無人接聽,始知受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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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106 年3 月│龔健瑋在臉書見周聖哲欲出售iPHONE│iPHONE 6S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周聖哲│21日 │、6S玫瑰金色手機之訊息後,旋以臉│玫瑰金色手│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 │書即時通帳號「鄭泓」向周聖哲傳送│機1 支(價│月,如易科罰金,│
│起│ │ │欲以1 萬5,000 元之價格購買上開手│值15,000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機云云之訊息,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 │算壹日。 │
│書│ │ │0000000000號以供聯繫,致周聖哲誤│ │未扣案之左列物品│
│附│ │ │信龔健瑋有購買意願,於同日17時20│ │,沒收,於全部或│
│表│ │ │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825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一│ │ │號台糖加油站前,交付iPHONE 6S 玫│ │宜執行沒收時,追│
│編│ │ │瑰金色手機1 支予龔健瑋。嗣龔健瑋│ │徵其價額。 │
│號│ │ │藉故未支付價金,周聖哲始知受騙。│ │ │
│6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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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106 年3 月│龔健瑋於二手手機網站上見謝存愛欲│SONY XPERI│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謝存愛│28日凌晨4 │出售SONY XPERIA 型二手手機之訊息│A型手機1支│罪,處有期徒刑貳│
│即│ │時39分許 │後,旋於臉書即時通帳號「蔡松臨」│(價值5,50│月,如易科罰金,│
│起│ │ │予謝存愛傳送欲以5,500 元之價格購│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買上開手機云云之訊息,並留下行動│ │算壹日。 │
│書│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供聯繫,並│ │未扣案之左列物品│
│附│ │ │於同日7 時15分許,傳送偽造之轉帳│ │,沒收,於全部或│
│表│ │ │交易明細照片予謝存愛檢視,致謝存│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一│ │ │愛誤信龔健瑋已匯款而陷於錯誤,於│ │宜執行沒收時,追│
│編│ │ │同日,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路高速公│ │徵其價額。 │
│號│ │ │路涵洞下,交付上開手機1 支予龔健│ │ │
│7 │ │ │瑋。嗣謝存愛於同日至鳳山東路郵局│ │ │
│︶│ │ │補摺後,未見上開款項入帳,始知受│ │ │
│ │ │ │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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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106 年3 月│龔健瑋在臉書社團「TEON華爾街」見│9,000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楊聖則│31日 │楊聖則欲購買網路遊戲「TEON」之虛│ │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 │擬遊戲寶物「+8 祝福武士刀」後,│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旋以臉書即時通帳號「吳翼龍」私訊│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楊聖則佯稱:願以9,000 元之價格販│ │算壹日。 │
│書│ │ │賣上開遊戲虛擬寶物云云,並留下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傳送陳炳│ │新臺幣玖仟元,沒│
│表│ │ │全之身分證件電子檔以取信楊聖則,│ │收,於全部或一部│
│一│ │ │致楊聖陷於錯誤,於同日5 時5 分許│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 │ │,在臺北車站桃園機場捷運線A1站地│ │行沒收時,追徵其│
│號│ │ │下1 樓操作ATM 轉帳9,000 元至陳炳│ │價額。 │
│8 │ │ │全之臺灣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1322號帳戶內。嗣龔健瑋遲未交付虛│ │ │
│ │ │ │擬寶物,楊聖則始知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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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106 年4 月│龔健瑋以臉書即時通帳號「陳威銘」│8,000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劉育維│3 日15時20│私訊劉育維佯稱:願以8,000 元之價│ │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分許 │格出售網路遊戲「TEON」之虛擬寶物│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9 祝斬矛」云云,並傳送陳炳全│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之身分證件電子檔以取信劉育維,致│ │算壹日。 │
│書│ │ │劉育維陷於錯誤,於同年日17時35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住處內,轉帳8,│ │新臺幣捌仟元,沒│
│表│ │ │000 元至不知情之楊婉琪之中國信託│ │收,於全部或一部│
│一│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 │ │。嗣龔健瑋遲未交付虛擬寶物,劉育│ │行沒收時,追徵其│
│號│ │ │維始知受騙 │ │價額。 │
│9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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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訴人│106 年4 月│龔健瑋在臉書社團「高雄最便宜(二│SONY、Z5型│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楊婉琪│3 日 │手/ 全新)商品~不要私價~」及「│手機1 支(│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 │高雄雜七雜八的拍賣」見楊婉琪刊登│價值6,000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欲出售二手手機之訊息後,旋以臉書│元)及2,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即時通帳號「陳威銘」私訊楊婉琪,│0元 │算壹日。 │
│書│ │ │佯稱:欲以1 萬1,000 元之價格購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iPhone、I6型二手手機1 支云云之訊│ │新臺幣貳仟元、左│
│表│ │ │息,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列物品,均沒收,│
│一│ │ │與楊婉琪聯絡談妥價格及取得楊婉琪│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編│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號│ │ │56號之帳戶資料後,再以臉書即時通│ │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 │帳號「陳威銘」私訊劉育維佯稱:欲│ │。 │
│︶│ │ │以8,000 元之價格出售網路遊戲「TE│ │ │
│ │ │ │ON」之虛擬寶物「+9 祝斬矛」云云│ │ │




│ │ │ │,並提供上開楊婉琪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 │ │帳戶供劉育維匯款使用,致劉育維陷│ │ │
│ │ │ │於錯誤,而轉帳8,000 元至上開指定│ │ │
│ │ │ │帳戶內;隨後,龔健瑋復以臉書即時│ │ │
│ │ │ │通帳號「陳威銘」私訊楊婉琪佯稱:│ │ │
│ │ │ │已匯款8,000 元,但要改買另一支SO│ │ │
│ │ │ │NY、Z5型二手手機,要求楊婉琪於面│ │ │
│ │ │ │交時退還差價2,000 元云云,並留下│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 │ │
│ │ │ │工具,致楊婉琪陷於錯誤而同意交易│ │ │
│ │ │ │,經楊婉婷之友人顏建倫於同日21時│ │ │
│ │ │ │53分許,與龔健瑋持用之行動電話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聯繫,相約在高雄市│ │ │
│ │ │ │中山路與青年路交岔路口之加油站碰│ │ │
│ │ │ │面後,當場交付SONY、Z5型手機1 支│ │ │
│ │ │ │及現金2,000 元予龔健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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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告訴人│106 年4 月│龔健瑋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耀緯佯稱│2,000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謝耀緯│20日凌晨4 │:欲以1 萬5,000 元之價格販售網路│ │罪,處有期徒刑貳│
│即│ │時51分許 │遊戲「TEON」遊戲幣云云,並同意謝│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耀緯分7 次匯款,且留下行動電話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號0000000000號供聯絡使用,致謝耀│ │算壹日。 │
│書│ │ │緯陷於錯誤,於同日4 時51分許,在│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新北市林口區住處內,轉帳2,000 元│ │新臺幣貳仟元,沒│
│表│ │ │至龔健瑋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 │收,於全部或一部│
│一│ │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 │ │。嗣龔健瑋未交付遊戲幣,謝耀緯始│ │行沒收時,追徵其│
│號│ │ │知受騙。 │ │價額。 │
│1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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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告訴人│106 年4 月│龔健瑋在網路遊戲「TEON」與陳睿峰│1,700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陳睿峰│28日凌晨2 │聯繫販賣虛擬寶物後,旋以行動電話│ │罪,處有期徒刑貳│
│即│ │時許 │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睿峰繼續聯繫│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佯稱:欲以1,700 元之價格販賣虛│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擬遊戲裝備「法師專用全套防具」云│ │算壹日。 │
│書│ │ │云,並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49│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陳睿峰匯款│ │新臺幣壹仟柒佰元│
│表│ │ │,致陳睿峰陷於錯誤,於同日2 時4 │ │,沒收,於全部或│
│一│ │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 │ │便利商店內,轉帳1,700 元至上開龔│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 │ │健瑋指定之帳戶內。嗣龔健瑋未依約│ │徵其價額。 │
│12│ │ │交付虛擬寶物,陳睿峰始知受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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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告訴人│106 年5 月│龔健瑋以通訊軟體LINE向高宇辰佯稱│網路遊戲「│龔健瑋犯詐欺得利│
│︵│高宇辰│20日20時許│:欲以1 萬4,000 元之價格向高宇辰TEON」之虛│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 │購買網路遊戲「TEON」之虛擬寶物「│擬寶物「+│月,如易科罰金,│
│起│ │ │+9 合弓」云云,並留下行動電話門│9合弓」(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號0000000000號供聯繫之用,及以LI│價值14,000│算壹日。 │
│書│ │ │NE傳送不知情之陳偉民之身分證資料│元) │未扣案之左列虛擬│
│附│ │ │及不實轉帳交易明細照片予高宇辰檢│ │寶物,沒收,於全│
│表│ │ │視,致高宇辰誤信龔健瑋已匯款而陷│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一│ │ │於錯誤,而依約移轉上開虛擬寶物予│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編│ │ │龔健瑋。嗣高宇辰查詢其帳戶未見該│ │,追徵其價額。 │
│號│ │ │筆款項,始知受騙。 │ │ │
│1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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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告訴人│106 年6 月│龔健瑋在網路遊戲「TEON」與張樂翔│2,000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張樂翔│20日13時17│聯繫販賣虛擬寶物後,旋留下097026│ │罪,處有期徒刑貳│
│即│ │分許 │4334供聯絡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與張樂翔繼續聯繫,佯稱欲以5,000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元販賣虛擬寶物云云,且提供玉山商│ │算壹日。 │
│書│ │ │業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號帳戶供張樂翔匯款,張樂翔因而陷│ │新臺幣貳仟元,沒│
│表│ │ │於錯誤,於同日5 時54分許,在桃園│ │收,於全部或一部│
│一│ │ │市平鎮區住處內,轉帳2,000元至上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 │ │開帳戶內,嗣龔健瑋未交付虛擬寶物│ │行沒收時,追徵其│
│號│ │ │,張樂翔始知受騙。 │ │價額。 │
│1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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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告訴人│106 年6 月│龔健瑋在網路遊戲「TEON」與鄭豐耀│「TEON」虛│龔健瑋犯詐欺得利│
│︵│鄭豐耀│20日13時17│聯繫販賣虛擬寶物後,旋留下不知情│擬寶物(價│罪,處有期徒刑貳│
│即│ │分許 │之楊俊健申辦予龔健瑋使用之行動電│值6,500元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聯絡使用,並│)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改以通訊軟體LINE與鄭豐耀繼續聯繫│ │算壹日。 │
│書│ │ │,佯稱:欲以6,500 元之價格購買虛│ │未扣案之左列虛擬│
│附│ │ │擬寶物云云,且傳送不實轉帳交易明│ │寶物,沒收,於全│




│表│ │ │細照片予鄭豐耀檢視,致鄭豐耀陷於│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一│ │ │錯誤,依約移轉上開虛擬寶物予龔健│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編│ │ │瑋。嗣鄭豐耀於同日傍晚欲領錢時,│ │,追徵其價額。 │
│號│ │ │未見該筆款項,始知受騙。 │ │ │
│1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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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告訴人│106 年6 月│龔健瑋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GUCCI 側背│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劉士煒│29日凌晨0 │賣平臺交流」見劉士煒欲出售GUCCI │包1 個(價│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時許 │側背包之訊息後,旋以臉書帳號「楊│值15,000元│月,如易科罰金,│
│起│ │ │經理」名義與劉士煒聯繫,佯稱:欲│)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以1 萬5,000 元之價格購買GUCCI 側│ │算壹日。 │
│書│ │ │背包,且因在北部工作將請朋友前往│ │未扣案之左列物品│
│附│ │ │取貨云云,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0984│ │,沒收,於全部或│
│表│ │ │436718號供聯繫之用及傳送不實轉帳│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一│ │ │交易明細照片予劉士煒檢視,致劉士│ │宜執行沒收時,追│
│編│ │ │煒誤信龔健瑋已匯款而陷於錯誤,於│ │徵其價額。 │
│號│ │ │同日在高雄市前鎮區一新路與民權路│ │ │
│16│ │ │交岔路口處,將GUCCI 側背包交予依│ │ │
│︶│ │ │龔健瑋指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 │ │
│ │ │ │機車前往取貨之不知情之楊俊健。嗣│ │ │
│ │ │ │劉士煒遲未收到貨款,始知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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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告訴人│106 年7 月│龔健瑋在「8591」遊戲交易網以不知│謝騏安之「│龔健瑋犯詐欺得利│
│︵│謝騏安│12日14時許│情之陳怡彤名義與謝騏安聯繫,雙方│TEON」遊戲│罪,處有期徒刑貳│
│即│ │ │談妥以1 萬元之價格購買謝騏安之「│帳號(價值│月,如易科罰金,│
│起│ │ │TEON」遊戲帳號,且透過「8591」交│1萬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易平台先支付100 元,並留下行動電│ │算壹日。 │
│書│ │ │話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取│ │未扣案之左列遊戲│
│附│ │ │信謝騏安後,旋改以通訊軟體LINE與│ │帳號,沒收,於全│
│表│ │ │謝騏安繼續聯繫,並約定由龔健瑋另│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一│ │ │行轉帳1 萬元予謝騏安以完成交易,│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編│ │ │致謝騏安陷於錯誤,將其使用之「TE│ │,追徵其價額。 │
│號│ │ │ON」遊戲帳號及密碼上傳至「8591」│ │ │
│17│ │ │交易平台予龔健瑋。嗣龔健瑋取得上│ │ │
│︶│ │ │開遊戲帳號後,遲未支付1 萬元予謝│ │ │
│ │ │ │騏安,且經謝騏安撥打上開門號均關│ │ │
│ │ │ │機,謝騏安始知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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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被害人│106 年7 月│龔健瑋以通訊軟體LINE向石浚逸佯稱│8,000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石浚逸│13日18時許│:欲以9,000 元之價格販售網路遊戲│ │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 │「TEON」遊戲幣360 萬元云云,並留│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提供│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 │算壹日。 │
│書│ │ │1344號帳戶供石浚逸匯款,致石浚逸│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39分許,至臺│ │新臺幣捌仟元,沒│
│表│ │ │南市○○區○○路000 號上海商業儲│ │收,於全部或一部│
│一│ │ │蓄銀行,操作ATM 轉帳8,000 元至上│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編│ │ │開指定帳戶內。嗣龔健瑋未交付上開│ │行沒收時,追徵其│
│號│ │ │遊戲幣,始知受騙。 │ │價額。 │
│18│ │ │ │ │ │
│︶│ │ │ │ │ │
├─┼───┼─────┼────────────────┼─────┼────────┤
│19│告訴人│106 年7 月│龔健瑋在網路遊戲「TEON」與郭健霖│7,000元 │龔健瑋犯詐欺取財│
│︵│郭健霖│16日凌晨1 │聯繫販賣虛擬寶物後,旋利用不知情│ │罪,處有期徒刑參│
│即│ │時30分許 │之陳怡彤以其個人之行動電話門號09│ │月,如易科罰金,│
│起│ │ │00000000號撥打郭健霖之行動電話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訴│ │ │號0000000000號佯稱:欲出售虛擬寶│ │算壹日。 │
│書│ │ │物云云後,龔健瑋再以行動電話門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附│ │ │0000000000號撥打郭健霖上開門號佯│ │新臺幣柒仟元,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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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