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969號
KSDM,107,審易,1969,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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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斯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斯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在偵查中自 白,原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88號),嗣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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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