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301號
KSDM,107,單禁沒,301,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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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零捌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嘉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 包係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5 年度毒偵字第4233、4938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 得之白色粉末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9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3162 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4938號卷第 1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 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 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從而,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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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