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7年度,12號
KSDM,107,原附民,12,201901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被   告 曾冠愷

      張展誠
      江旻璋
      黃羣富
      黃震軒

      吳耀文
      高藝庭
      謝政諭
      温正賢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