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台灣土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被 告 曾冠愷 張展誠 江旻璋 黃羣富 黃震軒 吳耀文 高藝庭 謝政諭 温正賢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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