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狄金台
吳廷俊
蘇義欽
李紹瑋
楊傳利
李東錦
陳守德
黃進雄
葉青松
藍德威
上 一 人 達處所)
指定辯護人 歐陽珮律師(已解除委任)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被 告 劉惠國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7 樓(指定送
達處所)
莊義峰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澎湖縣馬公市東衛15號之3
居高雄市○○區○○街000 號(指定送達
處所)
顏原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鎮區○○街0 號
郭文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
江美滿 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巷0號6樓(指定
送達處所)
李芳儀 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6樓
夏宇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街0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指定送達處
所)
陳豊隆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4樓
葉春巖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趙璦玟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澎湖縣馬公市東衛15號之3
居高雄市○○區○○街000 號(指定送達
處所)
謝蕎霙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弄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指定
送達處所)
許福吉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嚴志元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
(指定送達處所)
夏京祺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
00號(指定送達處所)
黃文慶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吳俊雄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30樓之3
葉俊英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蔡孟庭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5樓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9樓之3
(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10551 號、第15628 號、第25152 號、第27367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狄金台(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以外)、吳廷俊、蘇義欽、李紹瑋、楊傳利、李東錦、陳守德、黃進雄、葉青松、藍德威、劉惠國、莊義峰、顏原進、郭文進、江美滿、李芳儀、夏宇、陳豊隆、葉春巖、趙璦玟、謝蕎霙、許福吉、嚴志元、夏京祺、黃文慶、吳俊雄、葉俊英、蔡孟庭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狄金台(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以外)、 吳廷俊、蘇義欽、李紹瑋、楊傳利、李東錦、陳守德、黃進 雄、葉青松、藍德威、劉惠國、莊義峰、顏原進、郭文進、 江美滿、李芳儀、夏宇、陳豊隆、葉春巖、趙璦玟、謝蕎霙 、許福吉、嚴志元、夏京祺、黃文慶、吳俊雄、葉俊英、蔡 孟庭(下稱被告狄金台等28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狄金台等28人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