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啟昌
相 對 人 楊貴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
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7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2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遭相對人詐騙未 還,加上受誣告冤獄執行中,收入微薄,目前無資力再支出 上訴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非相對人所能否 認,必有勝訴之望,附上所得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者而言。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 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 ,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 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定、89年台聲字第527 號裁定 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僅於聲請狀陳述其因遭相對 人詐騙加上受誣告冤獄執行致收入微薄。並提出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雖聲請人106 年度所得僅新台幣(下 同)35,030元,惟其名下仍有澎湖縣○○市○○路00號之公 同共有房屋一棟及汽車一輛,顯然並非無資力。況依聲請人 所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固顯示聲請人 於106 年度課稅所得為35,030元,然此僅足認聲請人於106 年度依法申報之應課稅所得,非可證明聲請人現時及實際收 入狀況。再者,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雖無財產資 料,惟此亦僅足認聲請人並無依法需課徵財產稅之財產,而 不能顯示依法不需課徵財產稅致未經歸戶之財產,應無疑義 。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力籌措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4 ,865元。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本 院爰不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