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吳朝勇
郭富登
陳其祥
鍾瑞源
劉玉松
吳德達
陳榮村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關於編號2 被上訴人欄「郭富發」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郭富登」;關於編號4 退休金基數欄「11.33333」之記載,應更正為「11.3333 」;關於編號5 被上訴人欄「劉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玉松」。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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