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OO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三行末應補充:「並於八十 七年十月間生下一女曾意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