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42號
KSHV,107,上,42,2019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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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歐麗卿 
     鄭雅方 
     歐士超 

     歐鄭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7 萬7,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均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上訴人並應補正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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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