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歐麗卿
鄭雅方
歐士超
歐鄭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7 萬7,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均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上訴人並應補正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