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函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函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函佑前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43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函佑原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125號裁定更定刑期為3 年8 月,再經法務部107 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