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慈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慈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慈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高慈憶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 2月合計刑期2 年4 月,嗣其中詐欺等數罪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1 年2 月部分,合計刑期2 年7 月,再經法務部108 年1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523360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