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3號
KSHM,108,聲,183,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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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坤祥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家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坤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坤祥前犯家庭暴力(傷害)罪,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依執行機關考評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 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 1 款至第5 款所列之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6 年上訴字第513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之事項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 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高 雄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諭知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被害 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及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 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暨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9條準用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所定事項,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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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