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7號
KSHM,108,聲,117,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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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旭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旭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旭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梁旭霖於100 年4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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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