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
第1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榮峻
選任辯護人 游千賢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第13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5082號、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0 、161 、206 號),提起
上訴,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蔡榮峻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竟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或以持門號0000000000(附表一 編號1-7)、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8-19)號行動電話作為與 購毒者聯繫工具,或以面交(附表一編號20)之方式,分別 於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時間、交易地點,為各該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各次販賣時間、地點、對象、所得對價,分別 詳附表一所載)。
二、嗣經警於104年2月9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 巷00號5 樓之1 蔡榮峻當時住處逮捕通緝犯黃懷明,並經 蔡榮峻同意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1-5 所示之物(原審107 年度訴緝字第12號案件,下稱甲案);另對蔡榮峻持用之00 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5 年4 月12日,持搜索票,搜索高雄市○○區○○街000 巷0 號3 樓蔡榮峻當時住處及其使用之車輛,扣得如附表二編號 6-11所示之物(原審107 年度訴緝字第13號案件,下稱乙案 )。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高雄市政府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就事實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甲案偵卷第7 頁、甲案原審院卷第75、21 7 頁、乙案偵卷第138-141 頁、乙案原審院卷第89-91 、22 9-230 頁、本院卷第85頁),核與證人黃懷明、楊金城、陳 沛瑢、洪振山、朱雯琪及黃允呈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 見甲案警卷第3-7 頁、甲案偵卷第9-11頁、乙案 警卷第365-376 、406-416 、440-446 、461-466 、477-48 6 頁、乙案偵卷第40-41 、66-67 、89-90 、106-107 、11 9-120 頁) ,且附表一編號1-19部分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 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2 份、扣押 物品目錄表2 份、現場照片15張、扣案物品照片8 張、高雄 市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5 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1167 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被告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可稽(見乙案警卷第24-2 6 、29-31 、43-60 頁、乙案偵卷第17-22 、45-52 、77-7 8 、93-94 、110 、164-166 頁);附表一編號20部分有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4張、扣押物品照 片10張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9 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依(甲案警卷第 29-34 、127-134 頁、甲案原審院卷第105-106 頁),並有 附表二編號5-10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 認定。
㈡再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 法辦之危險,而平白為轉讓毒品之可能,被告亦坦承其販賣 獲利為成本不到一成等語在卷(本院卷第85頁),準此,被 告就上開販賣毒品犯行,均顯有販賣毒品圖利之意圖,亦堪 認定。
㈢綜前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各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就事實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以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 第7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9月18日執行完畢等 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其中 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㈢被告就事實一所示犯行,均於偵、審中自白,前已述及,爰 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等之刑, 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關於供出毒品來源,減免 其刑寬典適用之規定,其中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依其文 義及立法目的解釋,係指供出與其所犯之罪有關的「本案毒 品來源」而言,若被告所供出之資訊與自己所犯之本案無關 ,僅能認為提供他案線報,縱然警方因而查獲他案之正犯或 共犯,祇能就其和警方合作之犯罪後態度,於本案量刑時加 以斟酌,尚不能逕依上揭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查甲案 部分,被告並未明確供述毒品來源,警方難以調查蒐證其毒 品來源,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07 年4 月25日高 市警楠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可憑(見甲案原審院卷第11 9 頁);乙案部分,被告固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為羅慧 蓮,而警方亦因被告之供述而緝獲羅慧蓮,此有被告105 年 4 月13日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07 年4 月 23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771070500 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報 告書可依(見乙案原審院卷第145-150 頁),嗣經檢察官偵 查後對羅慧蓮提起公訴,亦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5 年度偵字第2179號起訴書可依(見乙案院卷第159-163 頁 ),然上開刑事案件報告書及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均 無關於羅慧蓮販賣毒品予被告之情形,因此依上開說明,然 仍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其刑之法定要 件。是辯護人主張被告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難認有據。 ㈤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為達懲儆被告,並可達 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須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 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 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比例原則。且刑法 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 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 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 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 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 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 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查辯護人雖以被告前遭人砍傷,其左手肌肉萎縮,無法正常 工作維持生計乃鋌而走險,而認情可憫恕云云,並提出刑事 判決、診斷證明及病歷資料等為證(本院卷第90-109頁), 惟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法定最低本刑為7 年以上 有期徒刑,原非永世隔離,且被告復有前開法定減刑事由, 其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度刑為3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更非甚 重,而販賣毒品遺禍他人健康,破壞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向為政府查禁,被告又非全殘之人,縱使生計稍有困難,亦 得參加職業訓練或尋求社會救助,豈能作為販賣毒品之理由 ?難認其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是以 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次數及行為背景觀之,倘對被告科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最低之法定本刑,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 或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之可言,是就被告此上開 所犯,尚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等之刑,辯護人 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
三、上訴駁回的理由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 、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並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對人民 健康危害甚鉅,被告猶為一己之私而販售他人,不僅助長吸 毒歪風,嚴重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且影響社會治安及國力, 及被告販賣之次數甚多,可見其惡性非低,惟兼衡被告坦承 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供出其他毒品販售者,有如上述, 堪認非無悔悟之心,復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金額及數量,皆 非大量,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其自陳之智識 程度與生活狀況、除上開構成累犯以外之前案素行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另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 原則」,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 所反應其等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販賣第二級 毒品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10月;復敘明:⑴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所犯乙案中販賣 第二級毒品所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已據被告供述在案,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最後所為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附表一編號19)宣告沒收銷燬。又 前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部分,分別含有微量之甲基安非他 命殘留無法析淨,亦無析離之實益,併依前揭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銷燬。至鑑識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⑵附表二編號8 、9 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附
表一編號1-19所示之罪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物, 係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7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 7 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8-19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分別宣告沒收。 ⑶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均已實際取得 ,已據被告供承在卷,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⑷上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 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至附表二其餘之扣押物,並無證 據證明與其等上開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經核原判 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被 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請從輕量刑云云。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另被告所犯轉讓禁藥罪部分,業經被告撤回上訴確定,不予 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陳筱茜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購毒者及所│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宣告罪刑及沒收 │
│ │持用行動電│ │ │(新臺幣)│(原審主文) │
│ │話門號 │ │ │ │ │
├──┼─────┼────┼──────┼────┼──────────┤
│1 │楊金城 │104年12 │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月21日16│後勁南路附近│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時1分許 │保養廠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6、8、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 │楊金城 │104年12 │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月24日3 │和光街莒光菜│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時31分許│市場內藥局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6、8、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 │陳沛瑢 │105年1月│高雄市楠梓區│1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日18時 │軍校路麥當勞│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53分許 │前 │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6、8、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 │洪振山 │105年1月│高雄市三民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7日20時6│鼎中路萊爾富│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分許 │超商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6、8、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 │洪振山 │105年1月│高雄市左營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16日21時│第八街百貨附│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41分許 │近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6、8、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 │洪振山 │105年1月│高雄市左營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2日20時│榮民總醫院對│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53分許 │面超商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6、8、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 │楊金城 │105年1月│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7日2時 │和光街莒光菜│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17分許 │市場內藥局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6、8、9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 │楊金城 │105年2月│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18日18時│肯德基附近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54分許 │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9 │楊金城 │105年2月│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19日21時│和光街莒光菜│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24分許 │市場內藥局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0 │朱雯琪 │105年2月│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1日21時│和光街莒光菜│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20分許 │市場內藥局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檢察官當庭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更正)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1 │洪振山 │105年2月│高雄市鼓山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7日19時│文信路古早人│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53分許 │理容院附近超│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商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2 │朱雯琪 │105年2月│高雄市楠梓區│4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9日21時│和光街莒光菜│(檢察官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11分許 │市場內藥局 │當庭更正│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3 │黃允呈 │105年3月│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13日2時 │軍校路小北百│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27分許 │貨附近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4 │黃允呈 │105年3月│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14日16時│軍校路麥當勞│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53分許 │前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5 │黃允呈 │105年3月│高雄市楠梓區│1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16日15時│軍校路麥當勞│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9分許 │前 │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6 │楊金城 │105年3月│高雄市楠梓區│線上遊戲│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0日22時│肯德基附近 │老子有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30分許 │ │之虛擬遊│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戲幣16萬│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價值約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500元) │左列遊戲幣沒收,於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17 │朱雯琪 │105年3月│高雄市楠梓區│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7日20時│和光街莒光菜│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17分許 │市場內藥局 │ │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18 │陳沛瑢 │105年3月│高雄市左營區│1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8日17時│海功東路143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21分許 │號 │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
│ │ │ │ │ │編號7-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9 │陳沛瑢 │105年4月│高雄市左營區│2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 │0000000000│2日7時58│海功東路全家│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黃允呈出 │分許 │超商 │ │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 │面代收) │ │ │ │編號1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銷燬,附表二編號7-9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20 │黃懷明 │104年1、│蔡榮峻位於高│500元 │蔡榮峻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 │ │2月間 │雄市○○區○│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案) │ │ │○路*** 巷**│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號5 樓之1 住│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處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品 │扣案案號 │備註 │
├──┼──────────────┼────────┼────────┤
│1 │黑色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甲案 │不沒收 │
│ │、0000000000號SIM卡2張) │ │ │
├──┼──────────────┼────────┼────────┤
│2 │白色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甲案 │不沒收 │
│ │SIM卡1張) │ │ │
├──┼──────────────┼────────┼────────┤
│3 │電子磅秤1台 │甲案 │不沒收 │
├──┼──────────────┼────────┼────────┤
│4 │空夾鏈袋1包 │甲案 │不沒收 │
├──┼──────────────┼────────┼────────┤
│5 │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共約│甲案 │沒收 │
│ │57.911公克) │ │ │
├──┼──────────────┼────────┼────────┤
│6 │SAMSUNG手機1支(含門號 │乙案 │沒收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7 │SONY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乙案 │沒收 │
│ │號SIM卡1張) │ │ │
├──┼──────────────┼────────┼────────┤
│8 │分裝袋2包 │乙案 │沒收 │
├──┼──────────────┼────────┼────────┤
│9 │電子磅秤1台 │乙案 │沒收 │
├──┼──────────────┼────────┼────────┤
│10 │甲基安非他命18包(驗餘淨重共 │乙案 │沒收銷燬 │
│ │約45.906公克) │ │ │
├──┼──────────────┼────────┼────────┤
│11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乙案 │不沒收 │
└──┴──────────────┴────────┴────────┘
卷宗索引:
(一)甲案: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470332200號 卷:甲案警卷
2.104年度偵字第5082號卷:甲案偵卷
3.104年度聲羈字第105號卷:甲案聲羈卷4.原審105年度訴字第424號卷:甲案424號原審院卷5.原審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卷:甲案原審院卷(二)乙案: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571662800號 卷:乙案警卷
2.105年度偵字第10023號卷:乙案偵卷3.原審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卷:乙案原審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