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雄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吳漢成律師
陳信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代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陳信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佳靚
指定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35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06、1210、1579、1811、
1812號,併案審理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1878、193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第三次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陳清雄、陳美代、姚佳靚部份撤銷。二、姚佳靚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免刑;扣案犯罪所得財物黃金金條27條(每條 一公斤)及新臺幣貳仟玖佰零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應予 沒收。又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免刑。
三、陳清雄、陳美代無罪。
事 實
一、緣陳仁文(原名陳明哲,於民國102年12月2日死亡,業經本 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於81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 考試公職醫師類科考試及格,同年度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分 發任用,於81年6月15日分發至高雄市立○○醫院服務,同 年11月17日派任住院醫師,82年9月9日取得合格醫師資格。
85年12月31日調至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醫院(因卷內證據多為舊制行政院衛生署○○醫院 名稱,為便於引用證據,以下或稱行政院衛生署○○醫院, 或稱○○醫院)擔任精神科醫師,並代理主任;87年5月起 擔任正式主任,負責○○醫院精神科之行政事務,並兼該院 藥事委員會之委員,依臺灣省立醫療院藥事委員會組織簡則 (97年10月20日修正為「衛生署○○醫院藥事委員會組織要 點」,再於102年12月9日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醫院藥事 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負責該院:(1)常備藥品品項及規格 之審定事項。(2)常備藥品庫存標準及庫存汰陳審定事項。( 3)常備藥品採購量及購用成本控制之審定事項。(4)常備藥 品採用、停用原因分析之審定事項。(5)醫療上急需用藥品 購用及管理專案審定事項。(6)醫院藥品處方集之編修有關 事項等藥品審定事項,而具備法定職務權限,而公立醫院乃 依據憲法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公醫制 度之基本國策,以配合政府執行公共醫療、衛生政策,照顧 弱勢族群的身心健康,提供偏遠地區民眾適切的醫療服務, 提昇社區的總體健康。公立醫院醫療體系自肩負一定公共行 政目的,並受國家預算運作及指揮監督。而依照○○醫院藥 事委員會組織要點之規定,無論為署聯標藥品或臨購藥品均 需經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陳仁文身為○○醫院精神科主任 ,兼藥事委員會委員,自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於87年6月間至96年2月間,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藥品於91年1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均屬當時行政院衛 生署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而為所屬醫院「藥品聯合招標共 同供應契約」內所核定之藥品(即經健保核定固定價格之署 聯標藥品)。另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藥品物料聯合 訂購網作業須知」所設計之藥品採購電腦流程,○○醫院對 於藥品之採購,必須視醫師診察所開立處方之藥品及數量, 由醫院據藥品之安全庫存量,決定每次該藥品之採購數量。 因此只有實施醫療行為之醫師,始能決定藥品消耗量及需求 量。
三、陳仁文身為○○醫院精神科主任,既具有審核精神科用藥是 否向○○醫院藥事委員會提出申請採購之職權,並兼該院藥 事委員會之委員,竟為下列行為:
㈠鴻汶公司部分:
陳仁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自87年6月起至96年2月(起訴 書誤載為3月)止,及自89年1月間起,與其兄陳明志之女友 姚佳靚基於共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仁文先於87年5
月在○○醫院內與藥商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信康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康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鴻興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廷宗藥品有限公司、長欣藥品有限公司、華美歐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大汶貿易有限公司、明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 (以鴻汶公司為首,以下稱鴻汶公司)業務處長陳時音(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議妥當鴻汶公司欲向○○醫院 出售某品項之精神科藥品時,依陳仁文每使用一顆該品項藥 品,按該藥品單價、品項不同分別定百分之20至百分71.2不 等比例之賄賂,或按品項藥品單價比例之固定價額,按月結 算後,依陳仁文指示之方式給付賄賂。鴻汶公司陳時音與陳 仁文議妥後,陳報予該集團負責人陳深淵(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獲首肯後,陳仁文方提報該品項之藥品至○ ○醫院藥事委員會決議通過。上開藥商即依陳仁文每個月使 用該藥品數量,乘以上開賄賂百分比或單顆用藥應給付之固 定價額,於隔月交付陳仁文賄賂。鴻汶公司給付陳仁文賄賂 之方式,係由陳時音依陳仁文之指示以匯款方式匯入姚佳靚 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新興郵局0000000-000000 0帳戶(下稱姚佳靚郵局帳戶),或由陳時音以現金交付予 陳仁文,或依陳仁文指示將現金攜至姚佳靚位於臺北市松江 路住所附近交付予姚佳靚。總計給付陳仁文新臺幣(下同) 8407萬4878元賄賂(詳如附表一所載,以及鴻汶公司所提供 「鴻汶公司87年6月至96年2月回扣明細」表),其中姚佳靚 與陳仁文共同收受之賄賂金額為8193萬0579元。 ㈡鼎泰公司部分:
陳仁文與姚佳靚另基於共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於91年1 月起,由陳仁文與鼎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合滿豐企業有限 公司、福必寶企業有限公司、鎰三榮藥品有限公司、巧川有 限公司、寶鸚企業有限公司、興三榮藥品有限公司等(以鼎 泰公司為首,以下稱鼎泰公司)業務代表陶健能(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嗣後接替陶健能業務之曾健鋒等人 ,議妥當鼎泰公司欲向○○醫院出售某品項之精神科藥品時 ,依陳仁文每使用一顆該品項藥品,按該藥品單價、品項不 同分別定百分之30至百分之50不等比例或按使用藥品數量一 定比例計算價額之賄賂,按月結算後,依陳仁文指示之方式 給付賄賂。陶健能與陳仁文議妥後,陳報予該集團負責人郭 三榮(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獲首肯後,陳仁文方 提報該品項之藥品至臺東醫院藥事委員會決議通過。鼎泰公 司即依陳仁文每個月使用該藥品數量,乘以如附表二比率欄 所示之賄賂百分比或單顆用藥應給付之比例,於隔月依陳仁 文指示,由陶健能以匯款方式匯入姚佳靚郵局帳戶,或由陶
健能、曾健峰(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依陳仁文指 示直接交付現金予陳仁文。鼎泰公司依上開方式,總計給付 陳仁文及姚佳靚共2992萬9168元賄賂(詳如附表二)。四、上開由姚佳靚所收受之賄賂,或由姚佳靚依陳仁文指示,以 定存或現金或以多次轉匯及買賣法拍屋或買賣之方式保管, 或交付僅知為藥商給付陳仁文之款項但不知為賄賂之陳明志 (陳明哲胞兄)、侯毓賢(陳明志之妻)、陳清雄、陳美代 、陳玉雲(陳清雄之妹)及陳郁雯(陳明哲胞妹)等人現金 或以轉匯及買賣法拍屋或買賣基金等方式而洗錢,以隱匿上 開犯罪所得。
五、案經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檢舉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查處、臺東縣調查站、臺東縣警察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 局、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臺東 縣憲兵隊共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 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為檢察官起訴被告陳清雄、陳美代、姚佳靚與 同案被告陳仁文共同貪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即檢察官 起訴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先此敘明。
貳、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復已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 判決以下認定被告姚佳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傳聞證據,被告 姚佳靚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重上更三卷二第23頁),迄至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並無 違法取得或不適合作為證據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尚無不當 ,自得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
參、被告姚佳靚部分:
一、被告姚佳靚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並供承:㈠確實
有將伊高雄新興郵局及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行帳戶提供予陳仁 文使用。㈡對於上開帳戶內之存、提款紀錄,除伊個人使用 之款項外,其餘紀錄均是陳仁文指示由陳時音、陶健能、王 育鳳等人匯款或是陳時音交給伊現金存入之款項。且該款項 除以現金交予陳仁文、陳清雄、陳美代 ,或以匯款方式交予 陳仁文(92年9月18日320萬元、92年9月19日280萬元)、陳 慧君(95年10月14日100萬元)、陳清雄、陳美代(96年度偵 字第1579號卷第119頁明細表之第5筆、第6筆,另還有匯款 80萬元給陳美代)、陳郁雯(70萬元)、侯靜宜(60萬元無 摺存款及20萬元交給陳仁文後,轉交給侯靜宜)外,其餘都 以定存方式保管。㈢96年5月間曾經匯款約4800萬元至高雄 華僑銀行新興分行帳戶內再提領,該筆款項係陳仁文在伊郵 局帳戶及定存之金錢,後來交由陳玉雲使用、管理;陳仁文 出事時其保管陳仁文之款項僅有4800萬元等情。二、○○醫院採購藥品作業流程,首先是由醫師提出申請,經過 該科主任核章後,送到藥劑科做初步審核,若資料齊全會送 到院長裁示,若藥品是緊急使用者,院長有權批示先緊急採 購部分用藥量,其餘部分再提交藥事委員會審議。若非緊急 採購者,直接交到藥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再經由院長核可。 若屬聯標藥品,即送到署聯標之聯購網;若是臨購藥品,院 長批可後,還會送到區盟的聯合藥委會去審定,審定通過後 ,送到署聯標之聯購網採購等藥品採購流程,有下列證據可 資認定:
(一)證人即○○醫院藥劑科主任江琇媚之證詞: 1.江琇媚於第一審審理中證稱:○○醫院藥品採購程序,藥劑 科負責請購。請購的程序一般是醫師因為醫療需要,提報到 藥事委員會,經過開會決議後,呈報院長核定後,由藥劑科 請購。藥劑科主任有參與藥事委員會。精神科用藥是沒有規 定是哪一科的醫生可以提,但陳仁文係精神科醫師,我們尊 重他的專業,所以大部分都是由他來提。精神科只有陳仁文 一個醫師,所以都是由陳仁文來提。精神科的用藥大概有3 分之2是我任職以前提的,剩下的都是陳仁文提的。在我任 內並沒有其他科別的醫生提報精神科用藥的情形。精神科用 藥曾經被院長駁回過,已經記不得是哪一年,好像是因為價 格的問題或者品項太多,已經不太記得是什麼情況,是在郭 友渝院長任內。在我任內期間,沒有碰過他科委員對於申購 常備藥品的科別有不同的意見,一般會尊重該科所提出的藥 ...我想對藥商來講,列到署立聯標,署立聯標有這麼多家 醫院,就經商的角度,量可能會增加。只要藥品在醫院經過 藥事委員會同意,院長核可,就可以採購。我們會以署標項
目為主,如果不是署標那就叫臨購藥品,臨購藥品必須是在 署聯標項目中沒有的,才可以臨購,臨購的藥品數量會比較 少。署聯標是兩年一標,每次的署聯標可能因為主辦單位不 同,方式也不一樣,會因為每家醫院規模大小,分給每家醫 院的藥品品項額度也不同,提報的藥品也有可能會重複,可 能同一個藥名會有兩家醫院提報。比方這次的署聯標是要增 加100項新藥,這100項會分配給各家醫院,有可能因為醫院 的大小每家的額度會不同,至於要提報什麼藥,則由各家醫 院自己決定。至於署聯標部分藥商是否也要競標,我不清楚 。...每次開會我應該都有出席,我不知道我哪一次沒有出 席。藥事委員會大概3個月開一次會,一年大約有4次,應該 沒有哪一年整年都沒有開會等語(見第一審卷七第97至107 頁)。
2.江琇媚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在○○醫院查扣之藥委會會議 記錄)陳仁文所進新藥,一、96年3月8日陳仁文有提新藥到 藥委會,已經通過了melixo1,但因為他被羈押,到現在都 還沒有進藥。二、92年11月24日新進Biperin、Busron、Set ine(抗憂鬱的藥)。且此次藥委會也通過他之前已經緊急採 購的Kinloft、You-jet兩種藥。只要藥已經先簽經院長核可 ,在下一次藥委會就會提出藥委會追認,所以這是1到3個月 間的事。三、95年11月15日新進Spiterin、Biperiden,也 是陳仁文提到藥委會通過。四、95年1月17日新進Retalin( 過動兒用的藥)、Binison。五、91年8月6日提報Stimin、B ioriX、KinaX、Diazepan到署聯標。這一次可能是他提的, 但他沒有參加會議。但安眠藥、抗焦慮有可能不只是精神科 的用藥,所以這些藥有可能不是他提的。六、91年1月23日 Ligilin、Bipiden、Trazodone(抗憂鬱)、Deanxit、Selegy 、Biperiden、Senotec也是陳仁文提的。七、89年7月26日 mezapin、resperidol、eutac、sinzac、clopine、rosup、 carpine、trazof、susine、eszo、bininu。八、91年7月24 日的「行政院衛生署○○醫院新進藥品提報單」這一份表格 應該併到91年8月6日的藥委會會議當中,但該次會議所決議 要提報署聯標的藥品可能是好幾次會議的綜合,所以semi-n ax、buspine都是陳仁文提報到第十屆署聯標的。所提示行 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函後面所附的臨購及新藥提報表,都是 ○○醫院報到署聯標要列標的。...所有精神科用藥,都要 陳仁文提報到藥委會,才能進用,精神科用藥只有陳仁文在 提報。上開不能肯定Stimin、Biorix、Kinax、Diazepan是 陳仁文提報的,主要是因為該次會議他沒有參加。但也有可 能他提報的,他沒有列席。就我的印象所及,只有陳仁文在
提報這些精神科的用藥。不管任何一科進用藥品,都要醫生 把該藥品提報到藥委會,藥委會要通過,經院長批准,才可 以由藥劑科請購。如果醫生沒有提藥到藥委會,該品項的藥 是否就不可能為○○醫院進用。不管臨購或署聯標已經列標 的藥都一樣。(見偵字第1006號卷五第98至100頁)。(二)證人即○○醫院前藥劑科主任蘇錦泉(退休後由江琇媚接手 )之證詞:
蘇錦泉於第一審審理中證述:任職期間,○○醫院採購藥品 ,由藥庫申請,經總務科採購。藥庫的藥不夠的話,藥庫就 會申請,經過院長、主計批示後,再由總務科採購。新藥經 院長批示後,藥庫先少量採購,如果用完就買,並沒有說一 定要多少,如果用得多,就買得多,如果用得少,就買得少 。○○醫院藥事委員會的組織章程規定,副院長是召集人, 藥劑科主任是總幹事,所以藥劑科主任是一定要參加的。藥 事委員會的決議方式採合議制,由醫師提出後,送到藥局整 理、製表,再送到藥事委員會討論,委員要出席過半才可以 開會,出席委員2分之1沒有異議才可以通過。精神科的用藥 是專精的用藥,應該由精神科來提。從87年6月開始到退休 為止,精神科的用藥都應該是精神科醫師來提。當時精神科 醫師,有時候一個,有時候兩個,我不記得名字,我記得有 一個來沒有多久就到馬偕醫院。從87年6月開始到退休為止 ,精神科的用藥提報的醫師應該是陳仁文主任,因為其他來 的醫師,他們來的時間非常地短。聯標由各科醫師提出藥物 名稱,提出後經過開會,開會後經過院長批示,院長批示後 送盟主醫院(即各區醫院的頭頭)整理後,再由衛生署發標 。聯標由各科醫師提出藥物名稱,提出後經過藥事委員會開 會,成員由院長指派,成員好像2年或3年一任,一定是醫師 ,但不一定各科都有。一般來講,所有的藥品,除非非常緊 急,簽給院長核示外,都要經過藥事委員會決議。除非精神 科有類似的用藥,我們會否決,因為精神科的用藥是專業的 用藥,除非是特殊狀況例如有類似藥品,或療效不好,或藥 太貴,否則不會否決。我印象中精神科的用藥應該有被否決 過。因為每一個署立醫院常備藥品的種類有限制,例如○○ 醫院不可以超過600種,所以不可能哪一個人提出的藥品都 讓他通過,這樣根本無法管理。署立醫院有規定類似藥品不 得超過幾種,如果再提出類似藥品,就要面臨不被通過。也 就是不能因廠牌的不同,進很多同樣的藥。我退休已經5、6 年,我印象中精神科的用藥有被否決過,但不記得是哪種藥 。一般來講,藥事委員會的決定,院長都照批。在任內,辦 理提報過署聯標用藥,○○醫院不可以超過600種,剩下的
我們可以提報。「BIPIDEN」、「ERIMIN」、「SUSINE」、 「SEMI-NAX」這4種用藥,都是藥事委員會通過的,這4種藥 都是精神科的用藥。「BIPIDEN」是很早以前,陳仁文未到 ○○醫院之前就有的;「ERIMIN」好像是陳仁文來時才進的 ;「SUSINE」好像陳仁文來以前就有的;「SEMI-NAX」是陳 仁文進的。「BIPIDEN」、「ERIMIN」、「SUSINE」、「 SEMI -NAX」這4種用藥,因當時沒有類似的藥品,所以當時 大家無異議通過。...陳仁文所提報的精神科用藥到藥事委 員會,因為精神科是較專精的科別,他的用藥我們會尊重。 陳仁文提報到精神科的用藥,大部分都會通過。陳仁文提報 過的藥,藥事委員會沒有通過,好像是類似藥品沒有通過。 類似藥品過多,表示醫院的進藥浮濫,衛生署會糾正。一般 來講我們不會超過2種,2種可以。藥事委員會通過,經院長 批示,一定會買等語(見第一審卷七第224頁至232頁)。(三)證人即○○醫院時任副院長之黃志暉之證詞: 黃志暉於第一審審理中證稱:藥品的採購程序有一定的申請 採購作業流程,首先是由醫師提出申請,經過該科主任核章 後,送到藥劑科做初步審核,若資料齊全會送到院長裁示, 若藥品是緊急使用者,院長有時候會先批示緊急採購一部分 ,再提交藥事委員會審議。若不是緊急採購者,直接交到藥 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經過藥事委員會審議後,會議記錄呈給 院長核可,分兩種,一種是聯標藥品、一種是臨購藥品,聯 標藥品院長批可後,就送到署聯標的聯購網,臨購藥品還會 送到區盟的聯合藥委會去審定,審定通過後,送到署聯標的 聯購網採購。藥事委員會每年由院長指定大約10位左右科主 任及醫師組成的藥事委員會,藥事委員會由副院長擔任召集 委員。藥事委員會委員制是採委員制、合議制。精神科的藥 大部分都是由精神科的醫師來提,提出來後再根據前開程序 來做。精神科的用藥有可能由其他非精神科的醫師提,但比 較少。藥品有醫院先買,再提到藥事委員會追認的情形,是 緊急採購的情形,因藥事委員會不是經常性開會,有時醫師 認為藥有緊急需要的話,可能簽給院長,院長同意的話,就 先緊急採購,再提到藥委會追認。藥品採購程序,陳仁文是 藥事委員會的委員之一。按照藥品採購流程來講,藥事委員 會通過,由院長核示後,後面的採購作業整個都是由藥劑科 來處理。所有醫師要提藥到藥事委員會都要經過該科主任的 核可,○○醫院的各科主任對所轄的醫師提報藥品有核可的 權限,也是屬於該主任的行政管理業務之一。藥事委員會如 果沒有人反對提報到藥事委員會的藥品,就自然通過。醫師 提報新藥要進入聯標網,也要經過各該科主任核可後,再提
到藥事委員會。所以精神科的用藥要提到聯標網,不管是精 神科的哪個醫師提的,都要經過陳仁文核可。在我任職藥事 委員會將近10年當中,醫院精神科的精神病用藥提報或新藥 提報到署聯標,在陳仁文擔任精神科主任期間,都是由陳仁 文核可並提報。藥事委員會開會時審查採購藥品的程序,委 員反對的理由通常是,已經有很多同成份、相似成份的藥, 若再進同成份的藥、相似成份的藥對醫院成本過高,印象裡 面大部分是這種情況等語(見第一審卷七第82至97頁)。(四)證人即鴻汶公司業務陳時音之證詞:
陳時音於第一審審理中證稱:不管鴻汶公司或其他公司,藥 品要列在署聯標的合約標單裡面,署聯標是兩年一標,他會 在合約結束前半年,會辦理各院提報品項,署聯標中部辦公 室會由一家署立醫院來主辦,每個醫院有一個提報品項,看 醫院規模的大小,醫院有分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區域醫院 規模較大,提報的品項大概有15項,地區醫院較小,大概有 十項,我們就把握提報的機會,到各醫院看能否有此機會請 醫師幫我們提報品項出去。如果有提報出去,他們還要經過 每個醫院的藥事委員會,有過的話,就會提報到主辦醫院去 ,就會列在標單上面,就開標,有得標,就是變成各醫院合 約的品項,就可以到各署立醫院進藥。廠商是否得標是依照 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會訂定底價的百分比,每個藥 品有健保價,例如健保價6元,投標價5元,投標價5元除以 健保價6元,如在百分比的範圍內,就得標,如超過則失標 ,必須再減價,如果一個品項,不只一家廠商,都在同一個 品項裡面,可依照共同供應契約,也可以變成合約的廠商。 聯標得標的情形,看藥品成份、劑量,如果三個廠牌的藥均 符合投標品項,就三家都可以投標,只能一家得標,其他兩 家可以比照共同供應契約,也就是其他兩家如果願意按照那 一家得標價格供應藥品,也可以列為聯標的合約廠商。如果 是專利藥,就只有一家廠商投標得標。如果不是專利藥,還 是要有醫院把藥提報到署聯標去列標,此時,其他的廠商, 如果有符合同等品的條件,如果其中一家有得標,其他的人 也可以依照共同供應契約列為合約廠商。同等品的意思就是 同成份、同劑量、同劑型,健保價要大於或等於該列標的品 項,還有三年內必須要有一家醫學中心使用,此三個條件必 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參與投標。一個醫院可能會有兩三種同 樣的藥並存,就是同成份但不同廠牌的藥並存。有兩三種可 以選擇時,藥要賣得好,要看醫師是否使用我們的藥等語( 第一審卷七第111頁以下)。
(五)由上述證詞可知,由於陳仁文擔任○○醫院精神科醫師兼主
任,同時擔任該院藥事委員會委員,對於精神科藥品,具有 提出、核可、審定之權。陳仁文既可以醫師資格提出用藥申 請,又可以主任職務核可後轉呈院長裁定,而除非屬於緊急 用藥,院長均將藥品審定交給藥事委員會審定,而藥事委員 會委員雖然由各科醫師以及藥劑科主任擔任,但由於各科醫 師專業尊重,各科所提出之用藥多半獲得委員支持,此由二 位前後藥劑科主任均證稱記憶中僅有一次精神科用藥申請, 遭到藥事委員會駁回,可見藥事委員會對於各科用藥均尊重 各科醫師之專業判斷。而陳仁文所任職之精神科,有時只有 陳仁文一位醫師,有時雖有數位醫師,但多半任職期間短暫 ,因此可確認陳仁文至○○醫院任職後,對於精神科用藥有 建議、核可、審定權限之事實。
三、被告姚佳靚與陳仁文共同收受鴻汶公司賄賂部分,有下列證 據可證:
(一)證人陳時音之證詞:
1.陳時音於偵查中證稱:86年陳仁文來○○任職時就認識了。 我自己去拜訪陳仁文,拜訪後陳仁文有開始進用鴻汶以及分 公司的藥,總共有鴻汶、鴻興、廷宗、長欣、華美歐、明基 、信康、康僑等8家公司。如果那時候有進我們的藥,就有 送回扣。送回扣計算的基礎以每個月醫院的叫藥量來決定。 會以藥品的種類來做區分計算回扣的百分比。如果是比較大 品項的藥,就會有比較高的回扣百分比。因為陳仁文會拿鼎 泰跟我們做比較,要求我們提高回扣的百分比,如果我們無 法比照提高的話,就要給鼎泰做。所謂比較大品項的藥,就 是指用藥量比較大,單價比較高的藥。例如KINLOFT,他的 用藥量很大,單價也高,約30幾塊。如果回扣用量乘以價再 乘以百分比的話就很嚇人。陳仁文用鴻汶的藥,主要是 KINLOFT,BUS RON,SUSINE。最主要是這三種藥,還有就是 CARPINE,CLOP INE(25MG),還有其他針劑用的比較少。進 藥量以醫院向我們公司下訂單,我們是以出貨量為準來計算 回扣,陳仁文自己會計算自己的量,他會稍微抓一下數量。 回扣百分比例如KINLOFT約佔藥品聯標價的百分之50到百分 之55,其他的4種主要藥品BUSRON、SUSINE、CARPINE、 CLOPINE等之回扣百分比都佔有至少百分之50。至於其他的 小品項大約只有百分之30左右。這些百分比都是陳仁文向我 要求的。送給陳仁文的回扣,有時候會拿現金給他,91、92 年間都是以匯款給姚佳靚。後來就是大約在92年11月左右 KINLOFT大量使用後,我直接拿現金在每個月的20日左右拿 給姚佳靚。是我親自交付現金給姚佳靚,有時候拿到姚佳靚 松江路接近長安東路住家的樓下,或是我開車去,請姚佳靚
出來拿。我只有交付現金回扣給陳仁文及姚佳靚2人而已, 沒有交付給其他人。是陳仁文告訴我要把現金回扣交給姚佳 靚。第一次交付回扣給姚佳靚時,是陳仁文到台北帶我去姚 佳靚的住處附近,請姚佳靚到我的車上談,介紹我們認識, 陳仁文告訴姚佳靚說以後回扣就由我交給姚佳靚。至此以後 ,每個月20日以後,姚佳靚都會主動跟我聯絡。她會打我的 電話,說陳先生,我就說我知道了,我就會說中午左右或說 某個時間,我會跟她講說到了再打電話給她,我到了她家附 近,就會打電話給她,姚佳靚就會出來拿。姚佳靚打給電話 為OOOO×××OOO或是尾數是OOO的那支行動電話,但是那支 尾數OOO的電話已經停用了。姚佳靚打給我的電話號碼好像 是OOOO開頭的,還有就是他家裡的電話,但我已經不記得了 ,我都把它刪掉了。從KINLOFT大量由陳仁文使用開始,給 陳仁文回扣的百分比是百分之55。後來他有要求到百分之60 。一直到他被抓,都是百分之60,但該段期間我們會跟陳仁 文反應我們是賠錢賣,所以回扣百分比是百分之55到百分之 60上上下下。從開始送回扣給陳仁文,到陳仁文被羈押為止 ,總共大約有3500萬到4000萬元左右。...所有陳仁文進的 鴻汶的藥,前幾年每1顆藥都要收回扣,每顆藥的回扣是年( 本院按:應為聯之誤載)標價的百分之30,之後比較大品項 的藥大量使用後,像KINLOFT大量使用後,就只計算KINLOFT 、BUSRON、CLOPINE(25MG)、SUSINE、CARPINE、FLUCAN、 EATEN、HALDOMIN、ANXICAM等這些單價比較高的藥。大概從 93年元月1日開始,只計算上開單價比較高的藥做為回扣, 大品項的藥一項是至少要百分之50的回扣。大品項的藥就是 KlNLOFT、BUSRON、CLOPlNE(25MG)、SUSINE、CARPINE等5 項。送回扣給陳仁文,是匯到姚佳靚的郵局帳戶,陳仁文只 給我姚佳靚的郵局帳戶。我匯款給姚佳靚時都會在匯款單上 寫上我的名字。直接送現金回扣給姚佳靚的時候,一個月大 概要送100萬到200萬元。我都是給整數,如果有剩,就挪到 下個月給。這是陳仁文同意的,之前我用匯款的時候,都算 到有零頭,所以看匯款單就知道了。一個月100萬到200萬元 的回扣,確定金額要看藥的用量,用量多的時候可以多到 200萬元,少的時候就是100多萬元。在95年12月中旬曾經打 公共電話通知陳仁文,說署聯標已開始了,叫他要注意了, 因為我們有一些新藥,就是要經過署聯標的標單內,通過後 ,才能由各署立醫院進藥,我就是請陳仁文提報,以便進入 署聯標的標單。因為到6月8日提報截止,陳仁文被羈押了, 就沒有提報出去了。鴻汶的藥被○○醫院採用,我要先去拜 託陳仁文,提到藥委會裡面討論,通過後才可以進用。拜託
陳仁文提該藥的時候,就事先談妥該藥的回扣百分比,他才 會提報。每一個藥,都要先跟陳仁文談妥回扣百分比他才會 提報,除非有一些小品項或是比較急用的藥外,都會先跟他 談回扣百分比才能提報。要領錢給陳仁文時,都從台北富邦 銀行我的戶頭。陳仁文開的藥量比其他精神科醫師多很多等 語(見偵字第1006號卷四第51至56頁、第197至202頁、第 341至344頁)。
2.陳時音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姚佳靚郵局活儲帳戶明細)在 89年11月6日匯款25萬、90年1月20日匯款60萬、90年3月26 日匯款20萬、90年12月18日匯款60萬及91年2月18日匯款30 萬等6筆,在三張犁郵局的匯款是我所匯款項。我大部分在 三張犁郵局及台北銀行信義分行,因為離公司比較近。如果 是匯給姚佳靚的,匯款單上面有我的簽名就是我匯的。匯給 姚佳靚的就是要給陳仁文的回扣。在89年11月6日【或89年 10月16日】所查到的第一次匯款入姚佳靚郵局帳戶前,是直 接拿現金給陳仁文,會約在醫院附近,有時坐陳仁文的車出 去,在車上或外面地點交給他,有時也會在醫院他的辦公室 交給他。在89年11月(或10月)開始匯款入姚佳靚郵局帳戶 後,完全以現金交付給姚佳靚前,最早之前是交付現金給陳 仁文,再來就是匯款給姚佳靚,再來就是直接拿現金給姚佳 靚,就只有這三種方式。(提示鴻汶公司87年6月至96年2月 回扣明細)這份資料是我所提供。這些回扣資料內容正確。 經核對這些回扣資料內容上的金額,與所查得由我所匯給姚 佳靚之金額有出入,以總的來說,匯給姚佳靚郵局帳戶的錢 ,在89年11月至92年12月19日之間,共約7百多萬,但依回 扣資料,這段期間的總金額卻有1千3百萬元,是因為並不是 在匯款給姚佳靚的時期,就把回扣的總額完全匯款給姚佳靚 ,有時陳仁文會通知我,只匯部分給姚佳靚,剩下的就用現 金親自交付給陳仁文,有時是我到台東交付現金給他,有時 是他剛好到台北來,我也用現金交付給他,有時陳仁文也會 交代,那個月的回扣全部用現金交付給他,所以才會出現上 開的差距。回扣明細項目標明AE就是這個藥的回扣百分比。 這一份回扣明細,每一頁最後一欄「金額」所列出的金額就 是每一種藥每個月給陳仁文的回扣金額。回扣明細表每一種 藥均有AE回扣百分比的臚列,金額欄卻沒有顯示金額是多少 ,是因為醫院這個月沒有進該藥,主要的原因是陳仁文用一 用不想用了,或是他有其他更高利潤的藥可以用。我們如果 沒有出貨的數量,就沒有回扣的金額。AE回扣百分比,就是 公司給我時,我就按照這個AE的比例給陳仁文。有時陳仁文 醫師會拿我們的藥跟其他廠商做比較,說人家可以給的比較
多,我就會回來向陳深淵報告,因為業務競爭的關係,大部 分都會同意提高AE百分比。回扣明細表,是針對我這個業務 員,就○○醫院陳仁文的要求,而對每一種藥有特定的AE回 扣百分比,不同的品項、價格、市場的競爭,也都會影響AE 回扣百分比。95年7月,直到96年2月,kinloft高達百分之 71.2,這樣公司還有賺錢。那時陳仁文講有另一個人提出 YOU-JET可以達到71.2的百分比,問我們如果可以出到這個 百分比,他就給我們做,這個百分比實在太高了,我有跟我 哥哥陳深淵商量過才同意。這一份回扣明細表是由我們的會 計紀錄得出來的。回扣資料,計算每個月的回扣數目,其基 礎時間是計算上個月整個月的回扣數目,例如現在是7月份 ,就是算6月1日到6月30日整個月的數量,乘以該藥品給該 醫院的單價,再乘以AE回扣百分比,然後依不同藥品除以1 .05或1.065,得到的數目就是回扣的金額。除以1.05或1 .065就是為了給付稅。依照回扣明細表,金額有到小數點 以下2位,給付時,匯款給姚佳靚時,我會給到個位數,親 自拿給姚佳靚時,算到十萬位數,餘數累計到下次。即使是 匯款給姚佳靚的時代,部分匯給姚佳靚,部分拿現金給陳仁 文,也都是要全部給到個位數,小數點以下就四捨五入。( 提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義分行陳時音帳戶明細)這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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