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教育訓練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38號
TNHV,107,重上,38,201901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方圓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帛舟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被上訴人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梁超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1/1頁


參考資料
方圓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