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訴訟代理人 吳國坤
唐治民 律師
被 上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潘怡廷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洪國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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