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6年度,24號
TNHV,106,建上,24,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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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訴訟代理人 吳國坤 
      唐治民  律師
被 上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潘怡廷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洪國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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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