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1號
TNHM,108,聲,31,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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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鉦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鉦諺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院審核受刑人陳鉦諺如附 表各罪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合於 裁判確定前所犯要件,分屬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 (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認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 見本院卷頁11)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衡以受刑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 、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 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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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