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茂騰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茂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茂騰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月2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