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73號
TNHM,107,上訴,73,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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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倧源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63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葉倧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倧源曾與被害人沈睦辰(原名沈秀足 ,下稱沈秀足)及沈秀足之女郭芯妤交好,認沈秀足為乾媽 ,並向沈秀足借用支票。沈秀足將其於民國97年11月5 日向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嘉義市三信」)所 領取之空白支票1 本(帳號000000000 號,票號JG0000000 號至JG0000000 號)交給郭芯妤使用,郭芯妤則交給被告使 用。嗣沈秀足於98年間,欲將尚未使用之空白支票(張數不 詳)繳回嘉義市三信,告知郭芯妤應將空白支票繳回嘉義市 三信,郭芯妤轉告被告此事,並取回支票印鑑章。被告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空白支票本侵占入己,並基於偽 造有價證券並行使之犯意,委由不詳刻印業者盜刻發票人「 沈秀足」印章,蓋用在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欄上,以每 張支票新臺幣(下同)9 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代價,將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售予欲利用支票周轉現金之人。嗣如附表所示 之提示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後經提示未獲兌現,沈秀足 經嘉義市三信通知,對支票提示人之前手林明仁等人提出告 訴,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 之侵占罪及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嫌,被告 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沈秀足」之印章1 顆,係間接 正犯。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及第16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所提直接或間接證據倘不足為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所指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之有罪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



,即應為有利被告認定之無罪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及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即被害人沈秀足之指述,證人郭芯妤林大羅(原名林 明仁,下稱林明仁)、李明龍羅俊賢沈縞橋、高永晃、 蔡百禧、羅榮星、羅榮四、蔡淑麗吳吉源翁龍欽、黃順 良、許旺霖、謝秀玲黃國文之證述,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式 樣,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正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嘉義市三 信事故票據明細查詢單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供承於90幾年間與郭芯妤同居在嘉義縣○○市○○ 路○段000巷00號0樓之00租屋處,並認沈秀足為乾媽,且曾 向沈秀足借過幾張支票,或透過郭芯妤沈秀足借過支票, 沈秀足曾將整本空白支票及印鑑章交由郭芯妤保管,其需用 票再請託郭芯妤蓋用沈秀足原印鑑章後交付其使用等情。惟 堅決否認有何侵占附表所示沈秀足之空白支票後,未經授權 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沈秀足」印章1顆,蓋用於附表 所示支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持以行使。辯稱:當時沈秀足請 領之空白支票,連同「沈秀足」圓形支票印鑑章都是交由郭 芯妤保管,郭芯妤未再將空白支票及支票印鑑章交給我,我 也不認識沈縞橋及其他證人,不曾居住中正路老家,且我知 道支票印鑑章是圓形的,不可能偽刻方形章蓋用在空白支票 以偽造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㈠沈秀足證稱空白支 票及印鑑章是交給女兒郭芯妤,叫郭芯妤拿去銷燬時,郭芯 妤有拿支票回來給沈秀足,薄薄的幾張,沒有很多張等語, 附表所示空白支票怎會遭被告侵占及偽造。㈡證人郭芯妤沈縞橋證述前後不一,且存有矛盾。原審106年9月19日並非 沈縞橋帶員警到被告老家,是原審指示員警李政霖,並告知 員警被告老家地址,由李政霖沈縞橋至被告老家拍照,非 沈縞橋知悉被告老家地址。㈢林大羅(即林明仁)104年9月 30日筆錄稱是看報紙買支票,不認識被告,其99年4月1日偵 查筆錄所述不實在。林大羅非向被告取得支票。㈣被告於98 年8月間曾另犯詐欺案件,透過報紙廣告花錢購買冠鈺科技 有限公司、成標實業有限公司之人頭支票,分別交付案外人 許坤彰、林忠興以購買機車、腳踏車,以代價款支付而犯詐 欺取財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若被告有沈秀足的人頭支票可 供販賣他人,何需向他人買人頭支票使用。㈤鈞院勘驗附表 支票上「沈秀足」方形印章,與沈秀足委任陳國瑞律師99年 3月11日所撰告訴狀之印章相同,沈秀足於鈞院亦證稱告訴 狀的印章是其帶去給律師用印的,不同之刻章師傅刻出來的 印章不可能相同,顯然附表支票上印章是沈秀足所有,並非



被告盜刻。本件無積極證據證明附表支票是被告侵占後,加 以偽造,再販賣給沈縞橋林明仁等人,應為無罪之諭知等 語。
五、經查,沈秀足於85年間在嘉義市三信開立支票帳戶,帳戶號 碼為「000-0000-00-00000-0-0 」號,領用空白支票使用, 支票印鑑章為圓形「沈秀足」(篆體字)印章(下稱圓形印 鑑章)。被告於95年間起至99年6 月間止,與沈秀足女兒郭 芯妤同居在「嘉義縣○○市○○路○段000巷00號0樓之00」 租屋處,並認沈秀足為乾媽,且曾向沈秀足借過幾張支票, 或透過郭芯妤沈秀足借過支票,沈秀足曾將整本空白支票 及圓形印鑑章交付由郭芯妤保管,被告需用支票再請託郭芯 妤蓋用沈秀足圓形印鑑章。沈秀足於97年11月5日向嘉義市 三信領取空白支票1本(50張支票,票號JG0000000號至 JG0000000號)交付女兒郭芯妤使用。嗣上開空白支票本其 中如附表所示支票8張,經由附表所示之人轉手、背書及提 示,均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發票人印鑑不符等理由而 退票,且如附表所示支票8張上所蓋發票人「沈秀足」印章 均為方形印章,與「沈秀足」圓形印鑑章不同等情,有證人 即被害人沈秀足於偵查及原審中之指述,證人郭芯妤於偵查 及原審中之證述可憑;並有沈秀足於嘉義市三信之印鑑證明 影本,如附表所示支票8張影本,嘉義市三信事故票據明細 查詢單,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沈秀足於原審10 6年10月3日審判期日提供之支票印鑑章印文、支票印鑑章照 片2張,嘉義市三信107年3月29日嘉三信總字第247號函暨支 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嘉義市三信104年6月8日嘉三信總字 第460號函暨沈秀足印鑑卡影本及96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 日之交易明細,沈秀足之「000-0000-00-00000-0-0」帳號 交易明細影本,嘉義市三信99年4月2日嘉三信總字第156號 函暨沈秀足開戶資料影本及97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表 ,嘉義市三信106年2月17日嘉三信總字第130號函,嘉義市 三信106年9月14日嘉三信總字第977號函暨附件,嘉義市三 信106年9月21日嘉三信總字第997號函暨嘉義市三信事故票 據明細查詢單2紙(沈秀足)在卷足稽,且為被告及辯護人 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六、於茲應審究者為被告有無持有而侵占如附表所示8 張空白支 票?有無偽造及販賣如附表所示8 張支票之犯行?分述如下 :
(一)證人沈秀足郭芯妤所為證述前後不一,彼此互有矛盾, 尚難證明被告持有而侵占如附表所示8 張空白支票: ⒈證人沈秀足於偵查中先證稱:葉倧源有跟我借過支票。我



蓋好印章之後會把票交給葉倧源,但金額我沒有寫,票款 由葉倧源負責,葉倧源使用時曾經有跳票過,但是葉倧源 都有補錢。後來在97年中我才將支票全部收回來,沒有再 借支票給我女兒或葉倧源。我曾經交給葉倧源一本支票本 ,有剩幾張沒有用,但印文都是圓的,這個方型印文是偽 造的,我的習慣是要開票時才會蓋印,不會事先整本支票 本先蓋章等語(交查卷四第72至73頁)。後則改稱:葉倧 源曾經是我乾兒子。我之前有使用支票,我有將剩下的空 白支票交給女兒(郭芯妤),請她去三信處理掉,……。 我是將支票交給我女兒,不是交給葉倧源葉倧源跟我借 票使用只有2 張,時間在事情發生前1 年,他跟我借票後 有入帳到我支票帳戶,之後他就沒有跟我再借過支票,我 再也沒有拿過支票給他。我被盜用的支票是交給我女兒郭 芯妤,後來我因為支票被盜用,我有問我女兒,她說她不 知道為何會變成這樣。(問:交幾張支票給郭芯妤?)我 不知道。是整本用剩的交給郭芯妤,我不知道剩幾張,這 幾張應該是連號的。被盜用的支票我只有交給我女兒,印 鑑章都我自己在保管。我有同意郭芯妤用我的支票。如果 她要用支票的話我會開給她。我把整本支票交給她。剩餘 未使用之支票,我是交給我女兒不是交給葉倧源葉倧源 有跟我借支票,他有拿錢去補。後來我就沒有跟葉倧源來 往,幾個月後我跟郭芯妤說我不要用支票了叫她拿去作廢 ,才發生被盜開支票的事。只有剩下幾張交給我女兒叫她 拿去三信銷毀等語(交查卷三第52至53頁、交查卷三第54 至56頁、交查卷二第19頁)。沈秀足關於連同如附表所示 8 張支票內之該本空白支票本(即上開所述沈秀足於97年 11月5 日向嘉義市三信領取,下稱「系爭空白支票本」) 究係交給被告使用或交給郭芯妤使用?所述前後已有不一 。
⒉證人沈秀足於原審雖改口證稱:系爭空白支票整本我沒有 用,印章及支票交給我女兒,我說你們一天到晚回來跟我 拿,這樣不然我給你用,到後來退票,我就收回來了。退 票後我就說要拿回來,印章我有拿回來。印章我女兒一定 要還我。支票我交待我女兒去註銷。我就交待我女兒去用 的,後來就他們的事了,我就不知道了等語(原審卷一第 418 至425 頁)。惟關於系爭空白支票本已簽發支票開始 退票後,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如何處理?沈秀足於偵查 中證稱:我有將剩下的空白支票交給女兒(郭芯妤),請 她去三信處理掉……。我之前只有跟郭芯妤說,把這些支 票拿去三信處理掉。我被盜用的支票是交給我女兒郭芯妤



,叫她拿到第三信用合作社報廢。剩餘未使用之支票,我 是交給我女兒不是交給葉倧源。幾個月後我跟郭芯妤說我 不要用支票了叫她拿去作廢,才發生被盜開支票的事。只 有剩下幾張交給我女兒叫她拿去三信銷毀等語(交查卷三 第52至53頁、交查卷三第54至56頁、交查卷二第19頁)。 嗣於原審證稱:那時候就用到剩一點點而已。他們怎麼用 我不知道,反正要交回去的時候,剩沒幾張,我不知道, 我沒有算幾張。票有薄薄的,不算太厚。剛開始拿去用的 時候是整本的。(問:妳剛剛不是說拿去銷毀的時候,剩 沒幾張,你交給他?)他有拿回來給我,剩沒幾張,我叫 他,妳給我拿去銷,我不要用了。叫我女兒拿去用,我女 兒拿去註銷掉,我女兒說要註銷,他說他會用,他要拿去 註銷。(問:這是葉倧源跟妳說的,還是妳女兒跟妳說的 ?)我女兒。薄薄的已經用到剩幾張我收回來了。(問: 妳說要註銷支票的時候,妳是跟誰說,是跟妳女兒說,還 是跟他們兩個人說,還是跟葉先生說?)我女兒等語(原 審卷一第425 至428 頁、第434 至435 頁)。(問:妳的 票跳票以後,三信跟妳通知,妳有沒有去質問妳女兒郭芯 妤說,我不是交代妳去作廢,為什麼這個票現在還有人拿 出來用?)有,我有問他。(問:妳女兒怎麼說?)我女 兒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變這樣,他說我已經拿去作廢了, 為什麼還會變這樣,我跟他說這個印章不是我的,是隨便 亂刻的,我女兒才知道等語(原審卷一第448 頁)。則依 沈秀足上開證詞,系爭空白支票本開始有支票跳票後,沈 秀足有向其女兒郭芯妤收回薄薄剩沒幾張的支票,沈秀足 並交代郭芯妤將收回的支票拿去銷毀作廢等情。 ⒊證人郭芯妤於偵查中先證稱:因為葉倧源要借票,本來是 一張一張借,後來覺得太麻煩,就整本借給我,我再連印 章交給葉倧源使用。一開始的時候我還不放心,所以我媽 的支票和印章還放在我這邊,我陪他去當鋪借錢,後來我 看葉倧源信用都很正常,都有定期去繳納票款,我就將整 本空白支票及印章都交給葉倧源等語(交查卷二第20至21 頁)。嗣於原審改口證稱:印章和支票,印章在我手上, 我沒有同時交給葉倧源,我剛才講過,我覺得就跟銀行帳 戶,你把簿子跟印章同時,你要分開保管的意思就對了, 那是最安全的,所以支票給他,但是印章在我手上,可是 媽媽跟我講說,要拿回去的時候,我就要跟葉先生拿支票 回來,就是兩樣東西是不是要一起回去,可是葉先生跟我 說,他處理就好,第一個是信任,第二個是,反正印章在 我手上,他應該也變不出什麼東西,我自己也有大意。(



問:你交給葉倧源之後,你要蓋印章,要領票,你交給葉 倧源之後,你也有蓋印章出去?)對,我蓋印章,票給他 ,但我是蓋一張空白的,他要用,我蓋印章,空白的給他 。整本拿回來的時候,我都負責蓋印章,整本借回來時, 我負責蓋印章,沒有印象蓋了幾張等語(原審卷一第35 1 至352 頁)。其於本院又改證稱:(問:你媽媽將整本的 支票及印鑑章交給你之後,你是全部交給被告?)沒有, 還是握在我手上。因為那是支票,是有價值的,我不可能 完全交給被告。被告要用的時候要透過我,我再一張張蓋 給被告去使用。(問:後來剩餘的一本用完之後,你媽媽 又有再申請一本全新的,也是都交給你?)對等語(本院 卷二第26至27頁)。關於向沈秀足所借系爭空白支票本及 圓形印鑑章,究竟有無將空白支票本及印鑑章一併交付被 告?或是將空白支票本交付被告?或是空白支票本及印鑑 章均未交付被告,均由郭芯妤持有保管中?證人郭芯妤所 為證述,前後明顯不符。
⒋關於系爭空白支票本開始退票後,剩餘的空白支票如何處 理?證人郭芯妤先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媽媽何時交代 你將支票交回三信?)我忘記了。(問:在何地將支票交 給你叫你繳回三信?)是電話中我們聯絡的。(問:為何 你媽媽後來會說把票拿去三信還?)因為後來葉係源開出 去的支票開始出現退票,一開始葉倧源還有補票款,後來 就無法支應,我媽媽發現情形不對,就在電話中交代我把 支票拿去三信交,她不要再借葉倧源使用。(問:後來誰 拿回去三信交?)我將我媽媽的意思轉達,後來葉倧源說 剩下的票他要拿回去交給三信等語(交查卷二第20至21頁 )。嗣於原審證稱:很多張跳票,已經陸陸續續這樣了, 但你問我幾張,我沒辦法確切回答你這個問題,這個我真 的不知道,但是我敢肯定的是,媽媽就打電話跟我講說, 票跟印章拿回來,媽媽是這樣跟我說,他的意思是應該是 叫我拿去銀行,媽媽應該是叫我拿去銀行,因為他叫我拿 回去。後來我跟葉先生拿支票,好險的是,印章和支票, 印章在我手上,……媽媽跟我講說,要拿回去的時候,我 就要跟葉先生拿支票回來,就是兩樣東西是不是要一起回 去,可是葉先生跟我說,他處理就好,第一個是信任,第 二個是,反正印章在我手上,他應該也變不出什麼東西。 ,剩幾張,我真的無法回答你等語(原審卷一第349 至35 1 頁)。經原審辯護人再詰問郭芯妤,(問:你媽媽說只 有剩下幾張支票,交給女兒,叫女兒拿去銷毀?)郭芯妤 則證稱:媽媽叫我拿去銷毀這部分是沒有錯。葉倧源說沒



關係,我處理就好。他說他處理就好。我想說你要處理, 我就讓你處理。(問:三信說票有沒有要領錢,那時候他 有沒有說印章有沒有什麼問題?)他沒有說到印章,他只 有說票又要進去。(問:沒有講到印章?)對,因為我媽 也只有這樣跟我說,後來我有再去問葉倧源說,媽媽說又 有支票,要進去軋票,你不是說你處理好了嗎,你怎麼處 理的,他講一句話「我丟進去燒金桶燒掉了」,這句話我 印象很深刻,因為我整個人愣住,如果燒掉,現在對方收 到的是灰嗎,如果燒掉的話,應該已經灰飛煙滅了吧,怎 麼還會有票進去銀行,說要兌現等語(原審卷一第355 至 358 頁)。另於本院則改口證稱:我媽媽就要求我們要把 空白的支票及印鑑章交回去給我媽媽,……當時圓的印章 在我身上,……所以我就跟葉倧源說我要把支票拿回去我 媽媽那裡,要退回去,已經變成芭樂票,不能再使用了, 他就說「沒關係,我拿去退就好了」,從頭到尾印章都是 在我身上的。(問:你媽媽為何會說你跟他說被告燒掉了 ?)我想說芭樂票就是不能再使用了,就是沒有用的東西 了,因為印章在我身上,你不可能拿支票去做什麼,更何 況他已經不再是可以用的支票了,我想說好,你要拿去退 就拿去退,我也覺得你就拿去退沒有關係,之後我媽媽又 打電話給我說為什麼又要支票軋進去,又是退票的狀態, 我真的愣住了,我想說票就無效了,怎麼還會軋進去,為 何還會有人要去申請支票兌現?那當然我就問被告說你不 是把支票拿去退掉了嗎,你不是說你要拿去銀行退嗎,被 告他說燒掉了,我問他怎麼燒的,他說跟金紙燒掉了。我 說好,如果你真的把支票燒掉的話,請問為何還會在市場 上?被告沒有辦法回答我。(問:後來你媽媽有無跟你們 說用到退票了,那就把支票拿回來?)他說支票跟印鑑章 都一定要還他。(問:媽媽說「交回來的時候沒剩幾張, 我沒有算」、「票薄薄的,不算太厚」,是這樣子嗎?) 是。(問:所以你肯定第二本是媽媽交給你,連同印鑑章 ,都是放在你那裡,媽媽說要交回去的時候,你也有拿回 去媽媽那裡?)我沒有交回去給我媽媽。再請的第二本用 到變成拒絕往來戶的時候,我只有把圓形章交回去還我媽 媽,我沒有把支票交回去還我媽媽,因為我媽媽要我交回 去,我跟葉倧源說,他說他處理就好,他處理就是他拿去 燒掉了。(問:你剛才不是說第二本是你媽媽交給你的? )對,是交給我,但是已經變成芭樂票了。(問:媽媽交 給你之後,支票與印鑑章都在你這裡?)對。(問:你何 時把支票交給葉倧源的?)他說他要拿去退的時候,就在



他的手中了。他說他要拿去第三信用合作社退支票。(問 :所以本來在你那邊,你媽媽叫你拿去銷毀的時候,你才 交給葉倧源?)我懂你的意思,我能肯定的是已經拒絕往 來戶的支票是在葉倧源手上,因為他告訴我說他要拿去退 。(問:我是指當媽媽說要交回去時,你是何時交給葉倧 源的?)已經是拒絕往來戶了,銀行要求要退回去,媽媽 也打電話說要拿回去,葉倧源就說「交給我,我拿去退就 好」等語(本院卷第25至35頁)。郭芯妤先證稱系爭空白 支票本開始退票後,剩餘的空白支票沈秀足要求她繳回三 信,因系爭空白支票本是交給被告保管使用,所以她將沈 秀足的意思轉達給被告,被告表示剩下的票他要拿回去交 給三信,他要處理。之後沈秀足又告知她,又有支票軋進 去,她再質問被告,被告表示:「我丟進去燒金桶燒掉了 」。嗣改稱系爭空白支票本及印鑑章都由她保管,沈秀足 要求她將剩餘空白支票繳回三信時,她只有把圓形章交回 沈秀足,沒有把剩餘空白支票交還沈秀足,因被告向她表 示「交給我,我拿去退就好」等語,她就將剩餘空白支票 交給被告要被告拿去繳回三信等情,所述情節亦前後齟齬 ,莫衷一是。
⒌依沈秀足前開所證述系爭空白支票本及印鑑章係交給郭芯 妤,系爭空白支票本已簽發支票開始退票後,沈秀足要求 收回印鑑章,並要郭芯妤將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票拿至三 信繳回註銷,郭芯妤有將印鑑章交回給她,且郭芯妤將用 到薄薄的,剩沒幾張的支票拿回來給她,嗣由郭芯妤拿去 三信註銷等語。郭芯妤雖亦證稱系爭空白支票本及印鑑章 沈秀足是交給她,系爭空白支票本已簽發支票開始退票後 ,沈秀足要求收回印鑑章,並要她將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 票拿至三信繳回註銷,以及她有將印鑑章交還沈秀足等情 ,惟否認有將用到薄薄的,剩沒幾張的支票拿回去交給沈 秀足並拿去三信註銷,郭芯妤或證稱:印鑑章是由她保管 ,系爭空白支票本是交給被告保管,她告知被告說沈秀足 要求將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票拿回三信註銷,被告回稱「 我處理就好」,之後沈秀足告知仍然繼續有退票情形,她 再去問被告,被告講一句話「我丟進去燒金桶燒掉了」等 語;或證稱:印鑑章及系爭空白支票本都是由她保管,沈 秀足要求將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票拿至三信註銷時,被告 說:「交給我,我拿去退就好」,她才將剩餘未使用的空 白支票交給被告處理,之後沈秀足仍然繼續有退票情形, 她再去問被告,被告講「我丟進去燒金桶燒掉了」等語。 顯見關於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票,究竟是否由郭芯妤保管



持有而拿至三信繳回註銷?或待陸續退票後,郭芯妤始拿 給被告去處理?或是否一直由被告保管持有?沈秀足與郭 芯妤二人之證述亦不一致。依卷附沈秀足之嘉義市三信「 000-0000-00-00000-0-0 」號支票帳戶之交易明細影本( 交查卷二第29至37頁)顯示,系爭空白支票本(50張), 係97年11月5 日領用,回籠張數為0 張,堪認該本支票中 的支票並無拿回三信繳回註銷情事。是如依沈秀足所證, 剩餘未使用空白支票最後應在郭芯妤持有中,並非被告持 有。又依郭芯妤所證系爭空白支票本係由郭芯妤保管中, 被告如須借票,須由郭芯妤蓋印鑑章後再交付被告,既然 已簽發支票部分開始陸續有多張退票,顯見被告已無資力 兌現支票以維持沈秀足票據信用,且沈秀足又要求郭芯妤 要繳回註銷,衡情郭芯妤應不可能再信任被告,豈有可能 反而於此時將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票交給被告去處理,而 讓被告持有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因之郭芯妤稱系爭支 票本在其保管持有中,於陸續開始退票後,始將剩餘未使 用支票交付被告處理,亦不甚合理而難以採信,則剩餘未 使用的空白支票應仍在郭芯妤持有中。綜上,依沈秀足所 證,並參酌支票帳戶之交易明細,剩餘未使用空白支票最 後應仍在郭芯妤持有中,而另依郭芯妤所證,則剩餘未使 用空白支票可能在被告持有中,亦可能在郭芯妤持有中, 自難徒憑二人上開前後不一,互有矛盾之證述,遽認系爭 空白支票本剩餘未使用的空白支票,連同附表所示8 張支 票在內,確均為被告持有並侵占入己。
(二)證人沈縞橋所為證述前後不一,且違反常理及經驗法則, 尚難遽採而認被告確有偽造及販賣如附表其中編號3 、4 、7 所示三張支票之犯行:
⒈如附表編號3 、4 、7 所示3 張支票均係由沈縞橋取得後 ,其中編號3 之支票沈縞橋交付江宛霖之夫高永晃提示兌 領,編號4 、7 之支票沈縞橋交付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壽元公司)提示兌領,上開3 張支票均因「存 款不足、拒絕往來(及簽章不符)」而退票,有上開3 張 支票影本、嘉義市三信事故票據明細查詢單在卷可考(他 卷第7 、8 、11頁、第14至15頁)。有關沈縞橋將上開三 張支票分別交付高永晃、壽元公司的原因及用途,據證人 沈縞橋於偵查中證稱:(附表編號3 支票)是我另外投資 事業養雞的飼料費,當初我身上沒有現金,所以我先向江 宛霖的先生姓高借了這筆12萬4000元現金,那位高先生有 跟我要擔保,我自己要負責這筆12萬4000元存到支票帳戶 ,後來我來不及存入,所以就跳票了,為了向高先生有交



代,我拿自己的車子去抵償,後來過戶給高先生,車號是 6N-0079 等語(交查卷四第148 頁)。(附表編號4 、7 支票)我先前是壽元公司駐區業務代表。工作期間自90年 到99年1 月底。這2 張支票是我交給壽元公司。我負責南 投、雲林、彰化的醫療院所。被退票的票款,由我自己向 公司負責。我拿到票後就立即繳給公司等語(交查卷四第 135 至137 頁)。5 萬7400元的那張是雲林縣大埤鄉佳震 藥局的貨款,3 萬3570元的支票是雲林縣斗六市明真藥局 的貨款,我不確定這些藥局原本是用現金還是支票付款。 因為擔任業務員薪水實在是不高,以現在的健保市場來說 ,藥廠的業務員實在很難做,如果不賺點外快實在難以生 活,所以才利用公司向廠商收取貨款的寬限期間,拿廠商 的貨款去做我個人保健食品的買賣等語(交查卷四第137 、147 頁)。核與證人高永晃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江宛霖 的先生,沈縞橋和我是朋友,他有在做養雞,說需要飼料 錢,我是開汽車修理業,先前沈縞橋來修車都沒有欠我款 項,我想說應該可以借他錢,我就借他12萬4000元,但我 也要求他給我擔保,他就給我這張支票。有沈縞橋的背書 ,他就要負責。該支票退票後,沈縞橋將他的車子6N-007 9 給我,作為抵償債務,車子還在他父親的名下,但實際 上是他在使用,車子現在放我那裡,那台車的車貸還有5 、6 萬元,必須車貸清償後才能過戶等語(交查卷四第19 4 至195 頁);及壽元公司負責人蔡百禧於偵查中證稱: 支票是由外務員帶進公司,被退票後支票交給外務員去找 廠商處理,所以支票是在外務員那邊,本件2 張支票是在 沈縞橋處,但他說不見了,而且過年後我已辭退沈縞橋。 (附表編號4 、7 支票)廠商交給外務員沈縞橋要付款用 的。我是在藥品生意,廠商大多是醫療院所,沈縞橋說這 2 張票是某家醫院支付的票款,但我個人認為,沈縞橋是 將醫院票款收完之後,拿這2 張假支票當作票款,以前就 懷疑沈縞橋有問題,我辭退他的理由是帳目不符,而且98 年12月31日那張支票的抬頭是沈縞橋自行蓋印,他有書立 證明1 紙。外務員收到支票後,會到會計那裡,經由會計 提示入帳。會計只負責入帳,被退票的話由外務員去處理 等語(交查卷四第51至52頁)大致相符。另參以壽元公司 曾對沈縞橋提出業務侵占告訴,主張沈縞橋自97年7 月至 99年2 月間向壽元公司客戶即佳震藥局在內共計39家醫療 院所及個人,收取貨款後侵占入己。嗣經壽元公司會計人 員催款後,因沈縞橋無現金可入帳,遂分別98年10月至12 月間,交付含附表編號7 、UA0000000 號(面額5 萬7400



元)在內等7張支票交予壽元公司(按UA0000000號支票於 98年5月31日退票,沈縞橋於98年7月間另以附表編號4之 支票交付壽元公司換票)以先充抵應繳交貨款,共計53萬 6258元,後上開票據經壽元公司提示均遭退票,認沈縞橋 涉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 偵字第6043號對沈縞橋為緩起訴處分,嗣經同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撤緩字第251號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以103年度 撤緩偵字第1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認屬微罪而職權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 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沈縞橋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交查卷二第8至10頁、第11至12頁、本 院卷二第59頁)。堪認附表編號3之支票沈縞橋因向高永 晃借款而交付高永晃,附表編號4、7之支票,沈縞橋因侵 占應繳回壽元公司的貨款後,在該公司會計催款後,交付 該公司以充抵貨款等事實,均堪可認定。
⒉上開附表編號3 、4 、7 所示3 張支票,沈縞橋究係如何 取得?查:
沈縞橋於99年4 月8 日及4 月15日偵查中起初證稱:葉倧 源有跟我買一些保健食品,我們原本先是朋友關係,當時 是我跟葉倧源要貨款,還有我們之間私底下的借貸,這2 張支票(編號4 、7 支票)是葉倧源給我的。這張編號3 的支票一樣也是葉倧源給我的。我不確定葉倧源給我該張 支票的時間、地點。我先前和他有一些金錢往來。本來只 是小額的,後來時間久了,累積的金額也變大了。(問: 為何敢向葉倧源沈秀足的支票來用?)先前跟葉倧源就 是朋友,也有金錢往來,葉倧源說這是他丈母娘的票,所 以我認為應該沒有問題,葉倧源應該是合法使用這些支票 。(問:你從葉倧源處取得幾張發票人「沈秀足」的支票 ?)我以前有從葉倧源那裡拿到其他人的票,但沈秀足的 支票只有這3 張等語(交查卷四第136 頁、第147 至148 頁)。
⑵嗣時隔5 年後,沈縞橋於104 年8 月31日、105 年11月17 日偵查中改口證稱:庭上的葉倧源應該有見過面,可是很 多年了,我記不起來了。跟庭上的葉倧源見過1 次面。我 記得本來在檳榔攤,後來去他們家坐一下就走了。他們家 在嘉義北港路再過去一點。我不是直接找葉倧源拿支票的 ,是一個朋友跟我買東西給我票,結果跳票。哪一個朋友 從葉倧源那邊拿到支票我記不起來了。(問:葉倧源是不 是在賣支票?)我不知道。我賣健康食品給我那個朋友, 所以那個朋友給我支票。支票上的金額是我那個朋友寫的



,我要跟他收貨款。(問:你只有跟葉倧源見過一次面, 你怎麼知道他的名字?)我去他們家裡,他說姓葉。我跟 葉倧源沒有金錢往來。我跟葉倧源不是朋友。我印象中健 康食品不是直接賣給葉倧源。那個朋友是誰我記不起來等 語(交查卷二第61至63頁)。嗣經檢察事務官質問證人沈 縞橋是不是為了袒護葉倧源而為虛偽陳述,證人沈縞橋再 改口證稱:6 、7 年了,我當時因為虧空公司資金缺資金 填補空洞,所以我透過朋友問有沒有支票可以借,想先拿 一些支票去公司繳帳,避免公司一直催我錢,等我有錢以 後再把交給公司的支票換回來,那朋友我也不太認識,朋 友說有在賣支票,1 張9 千元還是1 萬元,我就想先去買 些空頭支票繳進去給公司,等支票到期之前,再用現金換 回空頭支票。買支票的錢交給那個朋友。支票是我那個朋 友交給我的。……。票面上的發票日跟金額是賣支票的人 詢問我後填寫的。我沒有看到他當場蓋印章,是已經蓋好 的。我不知道賣票的人真實姓名,他的綽號因為太久了我 也忘記了,他的聯絡電話我也不記得了等語(交查卷二第 63至64頁、偵緝卷一第57至58頁)。
沈縞橋嗣於106 年9 月6 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我那時 候有欠公司一些帳款,然後我想說怎麼辦,公司老闆在問 ,然後我就跟朋友說怎麼辦,他就跟我說「你可去給人家 拿支票」,我說「那有那麼好,我跟他非親非故,怎麼跟 人家那支票」,而他說那個是要錢就是了,要錢去買的, 在這個票還沒兌現之前,透過你們公司跟會計說票到期之 前把票拿回來,這個過程,所以我去看那個報紙,找到這 個賣支票的這個人。支票是我買來的。因為我那時侯看報 紙,看一看就打個電話問一問說,他就問我需要多久的票 期,我說我是要交給公司的,我需要三個月或兩個月,就 這個期間使用的,是這樣子,一開始我不知道那個要錢, 怎麼那麼好票要借人家,我又跟他不認識,他就說這是要 費用的,我就說「哈這樣子哦」。他就說你要支票,要開 多久,他就說這費用是多少,譬如說是9 千元到1 萬元這 樣子。結果我說這樣子哦,我就說這有什麼問題嗎,他就 跟我說只要在還沒跳票之前。他有問我要做什麼用的,我 說我因為工作上,業務上要交給公司帳款,然後沒辦法交 付給公司,所以我要用支票先給公司,他就說我要在跳票 之前先拿回來。跟賣支票的人不一定約在哪裡見面,有時 候說在我們這邊,有時候在斗南或大林,拿一拿就走了, 我就拿錢給他。見了3-4 次面。一張買多少錢不一定,有 時候他說要8 千元,有時說要1 萬元。我也不太會說明他



長的什麼樣子。他們都叫外號。外號那麼久了,我已經忘 了。(問:那你認識在場的被告嗎?)其實我不認識他, 坦白講我不認識他,因為我是透過那個人我才知道,應該 是說我問他這有問題嗎,他說不會,不然他怎麼會跟我收 那個錢,我就說好吧,他向我強調在跳票之前我要拿回來 ,因為我通常是交給我們公司的,是我在那家公司當業務 的時侯。公司會計有跟我講說跳票了,因為公司是針對我 ,我要去負責這樣子。後來我就用現金交給公司。(問: 那你後來還有找賣支票給你的人嗎?)沒有。因為我找他 也沒有用呀,因為公司針對我,我那時侯想說開這二個月 或三個月,看這時間能不能趕快去籌到錢,在還沒跳票之 前,趕快拿回來這樣子等語(原審卷一第245 至247 頁) 。
沈縞橋關於取得如附表編號3 、4 、7 所示3 張支票經過 ,先證稱:其有賣保健食品給葉倧源,與葉倧源是朋友關 係,其因向葉倧源收貨款,且與葉倧源間有私人借貸關係 ,因此葉倧源將上開3 張支票交付其等語。嗣改證稱:其 賣健康食品給一位朋友,要向該朋友收貨款,所以那個朋 友給其上開3 張支票,且支票上的金額是那位朋友寫的, 健康食品不是賣葉倧源,其與葉倧源沒有金錢往來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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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壽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