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548號
TNHM,107,上訴,548,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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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憲戊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
地院)105 年度訴字第753 號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
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
5 年度偵字第14347 、4913號;移送併辦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
1958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憲戊部分撤銷。
陳憲戊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陳憲戊預見鄧洧達(經本院判處罪刑)等詐欺集團提供高額 報酬委託出面租車使用可能助益三人以上詐欺提領款項而避 免追查,仍基於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透過林 邑叡(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介紹,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 至臺南市○○路「○○○○○○」,以張勝棕(經本院判處 罪刑)名義承租000-0000號小客車,租期從當日起至同年3 月17日止,交蕭彥宇、陳昱豪(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依鄧洧 達暨所屬詐欺集團指示駕駛至各地提領詐欺款項(被害人、 時間、地點、施詐手法、具體過程及提領款項等,詳如附表 二編號29至76,以及附表七所示),陳憲戊因此獲有新臺幣 (下同)1,000 元報酬。嗣經警於同年3 月16日循線搜索扣 得該詐欺集團所有相關作案用行動電話手機、筆記型電腦、 未及上繳之贓款與相關證物而查獲(詳如附表五、六所示) 。
二、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第八大隊偵五隊、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及移 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之證據,經提示當事人均同意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107 年度上訴字第548 號﹚2 頁92-180,卷 3 頁13-77 、122 ),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



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 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 ,均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又卷內其餘證據 ,當事人均未有主張排除之爭執,而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 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亦皆有證據能力,得作認定事實之判 斷依據。
二、訊據被告陳憲戊坦承前揭事實不諱(見本院卷3 頁84、122 ),復有證人即共同被告蕭彥宇、陳昱豪、鄧洧達等人之供 述,及臺南地院104 年度聲監字第920 號、105 年度聲監字 第4 號、36號,105 年度聲監續字第69號、146 號通訊監察 書暨電話附表與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頁0000-0000 、0000 -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0 )、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清單暨收據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1-警卷頁24 9- 251、959-980 、000-0000,1-偵卷1 頁41-45 、124-12 7 、131-139 、164-167 、171-172 、259-262 、266-267 、292-298 ,1-偵卷2 頁83),並有如附表二、七證據欄所 示證據,以及如附表五、六所示扣案物品足憑,事證明確, 被告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衡其不法內涵較輕, 依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租車供蕭彥 宇、陳昱豪用以依指示至各地提領詐欺匯款之幫助三人以上 詐欺行為,雖正犯為多次被害人不同之併罰詐欺行為,然就 被告而言,僅有一次幫助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仍僅成立一幫助犯行(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 字第241 號、101 年度台非字第422 號等判決參照)。㈡、
⑴、檢察官原僅就被告如附表二之幫助犯行起訴,然檢察官就犯 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關於被告如附表七之 幫助犯行,與原起訴部分為裁判上一罪,屬單一案件,業據 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⑵、檢察官追訴被告幫助正犯之行為,原認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3 款,嗣就所幫助之正犯等人所犯法條,業以補 充理由書更正為同條項第2 款,本院無庸變更起訴法條。⑶、刑法第28條定義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基於主觀犯意聯 絡或客觀行為分擔而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並 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祇是從屬於正犯而成罪處罰,無 「共同(犯罪)」可言,數人一起幫助正犯,各負幫助犯之



責,非「共同幫助」;一人幫助數共同正犯,仍僅幫助各該 正犯,非「幫助共同」;數人一起幫助數共同正犯,亦同。 被告固與林邑叡、張勝棕一起為蕭彥宇、陳昱豪租車而幫助 犯罪,然非論以共同幫助或幫助共同。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如附表二編號1至28)。 公訴意旨除上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外,並指被告租車助益蕭彥 宇、陳昱豪至各地提領詐欺款項之幫助犯行,尚包括如附表 編號1 至28所示部分。然查此部分或由蕭彥宇、陳昱豪所屬 同一詐欺集團之鄧洧達擔任車手(編號1 至21),或由不詳 者(編號23至27)或綽號「小高」者(編號22、28)擔任車 手,揆諸上開各該車手提領詐欺匯款之日期(104 年5 月29 日至105 年1 月25日),皆不在被告承租000-0000號小客車 期間內(105 年2 月18日至同年3 月17日),自無從認定被 告有若何幫助犯行,由於此部分如若成罪,與前揭有罪部分 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諭知無罪。五、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被告 有起訴效力所及之想像競合一部犯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原 審未及擴張審理,尚有未洽;②如附表二編號1 至28部分, 卷查無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應不另諭知無罪,原審誤為被 告幫助犯行之一部,亦有違誤。被告上訴原否認犯罪,嗣因 事證確鑿,連同併辦部分均甘服認罪,未有不服,上訴論旨 雖無可採,但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有上開得為上訴理由之 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另為適法判 決。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素行良好,失慮觸法, 犯罪動機單純,雖無資力填補各該被害人損害,然為詐欺集 團租車助益領款時躲避查緝,僅係較外圍之行為,情節非鉅 ,犯後坦認前愆,有心悛悔,考量其謀利之動機與目的,自 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父喪,須扶養照料 母親及罹癌外婆,前從事保全工作,一般薪酬之家庭、經濟 與生活狀況,併斟酌相關科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之刑。
六、被告未曾犯罪,有其前案紀錄表可按,因疏思乏慮致罹刑章 ,上訴後幡然認罪贖愆,勉力公益捐款2 萬元,有財團法人 天主教臺南市私立德蘭啟智中心捐款收據足憑(見本院卷3 頁179 ),尚見悔意,忖其歷此教訓,日後當知誡懼,信無 再犯之虞,參酌檢察官建議給予自新機會之意見(見本院卷 3 頁85、177 ),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宜暫不執行,依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七、104 年12月17日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 、第38條之1 第1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等規定



,將沒收改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且適 用裁判時法律,關於犯罪所得之相對義務沒收,除有特別規 定者外,應一體適用,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被告為蕭彥 宇、陳昱豪租車幫助犯罪,因而獲有1,000 元報酬,雖未扣 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扣案物品並非被告所有 ,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且幫助犯與正犯之間亦無責任共同 可言,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詐騙包裹﹙與陳憲戊無關,略﹚)
附表二(詐欺匯款)
┌─┬───┬────────┬──────┬──────────┬───┬────┬───────┬─────────┬───────┐
│編│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日期、方│人頭帳戶/帳號 │提款車│共同正犯│提領時間、地點│原審判決 │是否本院所認定│
│號│告訴人│ │式及金額(新│ │手 │ │及金錢(新臺幣│ │陳憲戊幫助之正│
│ │ │ │臺幣) │ │ │ │)或其餘參與方│ │犯犯行 │
│ │ │ │ │ │ │ │式 │ │ │




│ ├───┴────────┴──────┴──────────┴───┴────┴───────┴─────────┴───────┤
│ │證據 │
├─┼───┬────────┬──────┬──────────┬───┬────┬───────┬─────────┬───────┤
│1 │潘綉玟│104年5月29日17時│104年05月29 │戶名:施慈宴 │車手鄧│鄧洧達、│104年05月29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30分接獲歹徒訛稱│日17時30分 │帳戶:中華郵政臺中○│洧達 │綽號「水│18時27分許,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網路購買之物品交│ATM轉帳29912│ ○郵局 │ │澐澗」、│南市○區○○路│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易有誤,之後自稱│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0段0號COSTCO好│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郵局客服人員告知│ │ 0000 │ │」、「小│市多ATM提款 │壹仟壹佰陸拾元沒收│ │
│ │ │解除分期付款之詐│ │ │ │莊」、「│29000元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騙手法 │ │ │ │阿順」及│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所屬詐欺│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 反- 222 、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潘綉玟104.5.30警詢筆錄(1-警卷P347-349) │
│ │3.潘綉玟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全家便利超商遊戲點數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
│ │ 紙(1-警卷P350-353)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4 年8 月14日中管字第1041802209號函及施慈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10日│
│ │ 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1-警卷P864、866 ) │
│ │5.鄧洧達於104年5月29日11時09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黑貓宅急便領取施慈宴寄送包裹之翻拍影像2張(1-警卷P17〔同1-偵卷1P54〕) │
│ │6.至臺南市○區○○路00號COSTCO好市多(臺南店)自動櫃員機提領施慈宴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4.5.29)(1-警卷 │
│ │ P23 〔同1-偵卷1P57、1-偵卷2P105 〕) │
├─┼───┬────────┬──────┬──────────┬───┬────┬───────┬─────────┬───────┤
│2 │徐嘉偉│104年5月29日18時│104年05月29 │戶名:施慈宴 │車手鄧│鄧洧達、│104年05月29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12分接獲歹徒訛稱│日18時45分 │帳戶:中華郵政臺中○│洧達 │綽號「水│19時03分許,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網路購買之物品交│ATM轉帳21312│ ○郵局 │ │澐澗」、│南市○區○○路│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易有誤,之後自稱│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1116號統一超商│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臺灣企銀客服人員│ │ 0000 │ │」、「小│ATM提款22000元│捌佰捌拾元沒收之,│ │
│ │ │告知解除分期付款│ │ │ │莊」、「│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之詐騙手法 │ │ │ │阿順」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所屬詐欺│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 │
│ │ 1P219 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徐嘉偉104.5.29警詢筆錄(1-警卷P354-356) │
│ │3.徐嘉偉之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1-警卷P35│




│ │ 7-360)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4 年8 月14日中管字第1041802209號函及施慈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10日│
│ │ 止之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1-警卷P864、866 ) │
│ │5.鄧洧達於104年5月29日11時09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黑貓宅急便領取施慈宴寄送包裹之翻拍影像2張(1-警卷P17〔同1-偵卷1P54〕) │
│ │6.至臺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提領施慈宴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4.5.29)(1-警卷P24 〔同1-偵卷│
│ │ 1P61、1-偵卷2P106 〕) │
├─┼───┬────────┬──────┬──────────┬───┬────┬───────┬─────────┬───────┤
│3 │詹季蓁│104年6月22日16時│104年06月22 │戶名:何文助 │車手鄧│鄧洧達、│104年6月22日17│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41分接獲詐騙集團│日17時32分 │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洧達 │綽號「水│時40分許,臺南│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成員電話,佯稱網│ATM轉帳29912│ 行○○○分行 │ │澐澗」、│市中區○○路 │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路購買之物品交易│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229號7-11超商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多出12筆訂單,需│ │ 000 │ │」、「小│ATM提款52000元│貳仟零捌拾元沒收之│ │
│ │ │匯錢沖帳云云,致│ │ │ │莊」、「│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詹季蓁陷於錯誤,│ │ │ │阿順」及│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而依指示匯款至右│ │ │ │所屬詐欺│ │時,追徵其價額。 │ │
│ │ │列指定帳戶內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
│ │ 1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詹季蓁104.6.22警詢筆錄(1-警卷P361-363)、104.6.23警詢筆錄(1-警卷P364-365) │
│ │3.詹季蓁之國泰世華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派出所受理各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1-警卷P366、368-369│
│ │ ) │
│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4 年8 月10日( 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539號函及何文助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上│
│ │ 開帳號104 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7 日止之交易明細1 份(1-警卷P844-846) │
│ │5.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7-11超商自動櫃員機提領何文助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警卷P25 〔同1-偵卷1P59、1-偵卷│
│ │ 2P107 〕) │
├─┼───┬────────┬──────┬──────────┬───┬────┬───────┬─────────┬───────┤
│4 │陳敏 │104年6月22日16時│①104年06月 │戶名:何文助 │車手鄧│鄧洧達、│104年6月22日18│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31分,接獲歹徒訛│ 22日17時36│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洧達 │綽號「水│時0分許,臺南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稱網路購買之物品│ 分ATM轉帳 │ 行○○○分行 │ │澐澗」、│市中西區○○路│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交易設定分期有誤│ 22123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2段178號全家超│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自稱郵局客服人│②104年06月 │ 000 │ │」、「小│商ATM提款39000│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 │
│ │ │員告知解除分期付│ 22日18時10│ │ │莊」、「│元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款之詐騙手法 │ 分ATM轉帳 │ │ │阿順」及│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4987元 │ │ │所屬詐欺│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 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陳敏104.6.22警詢筆錄(1-警卷P370-371) │
│ │3.陳敏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1-警卷P372-373) │
│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4 年8 月10日( 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539號函及何文助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上│
│ │ 開帳號104 年5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7 日止之交易明細1 份(1-警卷P844-846) │
│ │5.至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提領何文助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4.6.22)(1-警卷P26 〔同│
│ │ 1-偵卷1P60、1-偵卷2P108 〕) │
├─┼───┬────────┬──────┬──────────┬───┬────┬───────┬─────────┬───────┤
│5 │楊佳玲│104年6月22日17時│104年06月22 │戶名:何文助 │車手鄧│鄧洧達、│104年6月22日18│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8分,接獲電話佯 │日17時56分 │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洧達 │綽號「水│時16分許,臺南│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稱86小舖客服人員│ATM轉帳29801│ 行○○○分行 │ │澐澗」、│市安平區○○○│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其網路購買之物│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街6號臺南○○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品刷卡結帳有誤,│ │ 000 │ │」、「小│郵局ATM提款 │貳佰元沒收之,於全│ │
│ │ │須依指示進行操作│ │ │ │莊」、「│5000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始得解除錯誤云云│ │ │ │阿順」及│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致楊佳玲陷於錯│ │ │ │所屬詐欺│ │徵其價額。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集團成員│ │ │ │
│ │ │至右列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 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楊佳玲104.6.22警詢筆錄(1-警卷P374-376) │
│ │3.楊佳玲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受理刑事案報案三聯單1紙(1-警P378-379) │
│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4年8月10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539號函及何文助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份、上開帳 │
│ │ 號104年5月1日起至同年8月7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1-警卷P844-846) │
│ │5.至臺南○○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何文助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104.6.22)(1-警卷P27〔同1-偵卷1P58、1-偵卷2P109〕 │
│ │ ) │
├─┼───┬────────┬──────┬──────────┬───┬────┬───────┬─────────┬───────┤
│6 │黃馨儀│104年11月25日18 │104年11月25 │戶名:藍文政 │車手鄧│鄧洧達、│於左列匯款時間│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時45分接獲歹徒訛│日20時28分 │帳戶:新竹市第一信用│洧達 │綽號「水│後,至不詳地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稱網路購買之物品│ATM轉帳12345│ 合作社 │ │澐澗」、│之ATM 全數提領│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批發單簽收有誤,│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自稱合庫銀行人員│ │ 0000 │ │」、「小│ │肆佰玖拾肆元沒收之│ │
│ │ │告知解除分期付款│ │ │ │莊」、「│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之詐騙手法 │ │ │ │阿順」及│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所屬詐欺│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 反- 222 、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黃馨儀104.11.27警詢筆錄(1-警卷P380-382) │
│ │3.黃馨儀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1-警卷P383-385 │
│ │ ) │
├─┼───┬────────┬──────┬──────────┬───┬────┬───────┬─────────┬───────┤
│7 │林美秀│104年12月14日11 │104年12月21 │戶名:邱凱婷 │車手鄧│鄧洧達、│104年12月21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時9分接獲歹徒電 │日12時15分 │帳戶:中華郵政斗六○│洧達 │綽號「水│12時24分,臺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話冒稱其友人而加│ATM轉帳30000│ ○郵局 │ │澐澗」、│銀行安平分行 │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入LINE,該歹徒於│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ATM提款30000元│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104年12月21日以 │ │ 0000 │ │」、「小│ │伍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借貸之名義向其詐│ │ │ │莊」、「│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騙之手法 ├──────┼──────────┼───┤阿順」及├───────┤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104年12月22 │戶名:陳家豪 │車手鄧│所屬詐欺│104年12月22日 │,追徵其價額。 │ │
│ │ │ │日12時21分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洧達 │集團成員│12時34分許臺南│ │ │
│ │ │ │臨櫃匯款 │ ○分行 │ │ │護理專科學校郵│ │ │
│ │ │ │8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 │ │局ATM提款 │ │ │
│ │ │ │ │ 00 │ │ │100000元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 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林美秀105.12.25警詢筆錄(1-警卷P386-388) │
│ │3.林美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聯單各1紙(1-警卷P389-390)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5年1月20日雲營字第1052900067號函及邱凱婷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月18日止之│
│ │ 交易明細1份、上開號帳戶資料影本及開戶證件影本1份(1-警卷P861-863) │
│ │5.至臺灣銀行安平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邱凱婷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104.12.21)(1-警卷P52-53〔同1-偵卷1P77、79、1-│
│ │ 偵卷2P110-111〕)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
│ │ 1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林美秀105.12.25警詢筆錄(1-警卷P386-388) │
│ │3.林美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聯單各1紙(1-警卷P389-390)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1 月18日營清字第1050002275號函及陳家豪客戶基本資料表1 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 年02月18│
│ │ 日起至104 年12月25日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104 年12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之客戶資料暨整合查詢各1 份(1-警卷P876-881) │
│ │5.至臺南護理專科學校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陳家豪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4.12.22 )(1-警卷P55 〔同1-偵卷1P78、1-│
│ │ 偵卷2P114 〕) │
├─┼───┬────────┬──────┬──────────┬───┬────┬───────┬─────────┬───────┤
│8 │方霈芸│104年12月23日9時│104年12月23 │戶名:陳家豪 │車手鄧│鄧洧達、│104年12月23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許以電話向方霈芸│日12時11分 │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建│洧達 │綽號「水│12時17分許,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佯稱為其友人雅惠│ATM轉帳30000│ 成分行 │ │澐澗」、│南市南區○○路│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急需周轉3萬元 │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一段553號統一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云云,致方霈芸陷│ │ 00 │ │」、「小│超商ATM提款 │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 │ │ │莊」、「│60000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右列指定帳戶內 │ │ │ │阿順」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所屬詐欺│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
│ │ 19 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方霈芸104.12.28警詢筆錄(1-警卷P391-392) │
│ │3.方霈芸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紙(1-警卷P393│
│ │ -395) │
│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1 月18日營清字第1050002275號函及陳家豪客戶基本資料表1 份、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 年02月18│
│ │ 起至104 年12月25日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4 年12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各1 份(1-警卷P876-881) │
│ │5.至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統一超商自動員機提領陳家豪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4.12.23 )(1-警卷P56 〔同1-偵│
│ │ 卷1P75、1-偵卷2P113 〕) │
├─┼───┬────────┬──────┬──────────┬───┬────┬───────┬─────────┬───────┤
│9 │劉逸樺│104年12月28日17 │104年12月28 │戶名:蕭富琮 │車手鄧│鄧洧達、│104年12月28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時15分許起,陸續│日19時31分 │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洧達 │綽號「水│19時56分許,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接獲手機LINE通訊│ATM轉帳30000│ 行文心分行 │ │澐澗」、│南市仁德區○○│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軟體友人馬儷臻之│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路2段224號統一│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訊息,佯稱急需借│ │ 0000 │ │」、「小│超商ATM提款 │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款應急云云,致劉│ │ │ │莊」、「│30000 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逸樺陷於錯誤,而│ │ │ │阿順」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依指示匯款至右列│ │ │ │所屬詐欺│ │,追徵其價額。 │ │
│ │ │指定帳戶內。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劉逸樺104.12.28警詢筆錄(1-警卷P396-397) │
│ │3.劉逸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內容、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紙(│
│ │ 1-警P398-401) │
│ │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 月15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51000650號函及蕭富琮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 份、上開│
│ │ 帳號自100 年5 月24日起至105 年1 月7 日止之活期儲蓄存款歷史交易明細1 份(1-警卷P912-914) │
│ │5.至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提領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警卷P57 〔同1-偵卷1P71、1-偵卷│
│ │ 2 P115〕) │




├─┼───┬────────┬──────┬──────────┬───┬────┬───────┬─────────┬───────┤
│10│何秋香│105年1月2日19時 │①105年1月2 │戶名:廖國佑 │車手鄧│鄧洧達、│①105年01月02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55分接獲歹徒訛稱│ 日22時6分 │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新│洧達 │綽號「水│ 日22時09分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網路購買之物品交│ ATM 無摺存│ 工分行 │ │澐澗」、│ ,在臺南市○│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易設定分期有誤,│ 款29985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 ○區建平路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自稱客服人員告知│②105年1月2 │ 00 │ │」、「小│ 277號統一超 │壹仟玖佰陸拾元沒收│ │
│ │ │解除分期付款之詐│ 日22時18分│ │ │莊」、「│ 商ATM提款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騙手法 │ ATM轉帳 │ │ │阿順」及│ 30000 元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15998 元 │ │ │所屬詐欺│②105 年01月02│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③105年1月2 │ │ │集團成員│ 日22時23分許│ │ │
│ │ │ │ 日22時31分│ │ │ │ ,臺南市中西│ │ │
│ │ │ │ ATM轉帳 │ │ │ │ 區○○路2段 │ │ │
│ │ │ │ 2998 元 │ │ │ │ 115號統一超 │ │ │
│ │ │ │ │ │ │ │ 商ATM提款 │ │ │
│ │ │ │ │ │ │ │ 16000元 │ │ │
│ │ │ │ │ │ │ │③105年01月02 │ │ │
│ │ │ │ │ │ │ │ 日22時36分許│ │ │
│ │ │ │ │ │ │ │ ,在臺南市中│ │ │
│ │ │ │ │ │ │ │ 西區○○街 │ │ │
│ │ │ │ │ │ │ │ 223 號統一超│ │ │
│ │ │ │ │ │ │ │ 商ATM提款 │ │ │
│ │ │ │ │ │ │ │ 3000元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何秋香105.1.2警詢筆錄(1-警卷P402-405) │
│ │3.何秋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張、臺中市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紙(1-警卷P406-4│
│ │ 08) │
│ │4.臺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105 年1 月12日新工存字第1055000100號函及廖國佑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 份、上開帳號自105 年1 月1 日起至同│
│ │ 年1 月11日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1 份(1-警卷P915-921) │
│ │5.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自動櫃機提領廖國佑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5.1.2 )(1-警卷P59 〔同1-偵卷│
│ │ 1 P74 、1-偵卷2P117 〕) │
│ │6.至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提領廖國佑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5.1.2 )(1-警卷P58 〔同1-│
│ │ 偵卷1 P73 、1-偵卷2P116 〕) │
│ │7.至臺南市○○區○○街000 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提領廖國佑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5.1.2 )(1-警卷P60 〔同1-偵卷│
│ │ 1 P72 、1-偵卷2P118 〕) │
├─┼───┬────────┬──────┬──────────┬───┬────┬───────┬─────────┬───────┤
│11│許碧珠│105年1月7日下午4│105年1月8日 │戶名:王正德 │車手鄧│鄧洧達、│105年1月8日13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時許,某詐欺集團│13時11分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泰│洧達 │綽號「水│時34分許,臺南│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成員致電予許碧珠│臨櫃匯款 │ 山分行 │ │澐澗」、│市中西區○○路│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之配偶,佯裝為許│5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90號兆豐商業銀│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碧珠配偶之姊夫,│ │ 1 │ │」、「小│行府城分行ATM │貳仟肆佰元沒收之,│ │
│ │ │並佯稱欲向許碧珠│ │ │ │莊」、「│提款60000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配偶借款云云,致│ │ │ │阿順」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許碧珠陷於錯誤,│ │ │ │所屬詐欺│ │,追徵其價額。 │ │
│ │ │而依指示匯款至右│ │ │ │集團成員│ │ │ │
│ │ │列指定帳戶內 │ │ │ │ │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許碧珠105.1.8.警詢筆錄(1-警卷P409-410) │
│ │3.許碧珠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1-警卷P411-412) │
│ │4.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05 年1 月21日一泰山字第00009 號函及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王正德身分證影本各1 份、上開帳號迄│
│ │ 今交易明細資料2 紙(1-警卷P832-836) │
│ │5.至臺南市○○區○○路00號兆豐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王正德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影本2 張(105.1.8 )(1-偵│
│ │ 卷2P119 ) │
│ │6.林炯丞於105 年1 月5 日取包裹時之辦案人員跟拍畫面、該包裹(王正德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000-00000000000 」人頭帳戶)照片2 張│
│ │ (1-警卷P251) │
├─┼───┬────────┬──────┬──────────┬───┬────┬───────┬─────────┬───────┤
│12│許淑娟│105年1月8日11時 │105年1月8日 │戶名:喬伊絲 │車手鄧│鄧洧達、│105年01月08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許,冒用其友人謝│14時6分 │帳戶:中華郵政樹林鎮│洧達 │綽號「水│14時16分許,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宏煒名義撥打電話│ATM轉帳30000│ ○○郵局 │ │澐澗」、│南市北區○○路│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向許淑娟借款云云│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118號全家超商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致許淑娟陷於錯│ │ 0000 │ │」、「小│ATM提款30000元│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莊」、「│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至右列指定帳戶內│ │ │ │阿順」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所屬詐欺│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許淑娟105.1.13警詢筆錄(1-警卷P413-415) │
│ │3.許淑娟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1-警卷P416-417)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5 年1 月29日板營字第1051800182號函及喬伊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 份、上開帳號客戶歷│
│ │ 史交易清單1 份(1-警卷P893-895) │
│ │5.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自動櫃機提領喬伊絲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5.1.8 )(1-警卷P61 〔同1-偵卷 │
│ │ 1P69、1-偵卷2P120 〕) │




├─┼───┬────────┬──────┬──────────┬───┬────┬───────┬─────────┬───────┤
│13│吳阿香│105年1月7日17時 │105年1月8日 │戶名:喬伊絲 │車手鄧│鄧洧達、│105年01月08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許,冒用吳阿香友│15時4分臨櫃 │帳戶:中華郵政樹林鎮│洧達 │綽號「水│15時17分許,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人李雲雀名義撥打│匯款100000元│ ○○郵局 │ │澐澗」、│南市中西區○○│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電話向吳阿香借款│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街318號臺南○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致吳阿香陷於錯│ │ 0000 │ │」、「小│○街郵局ATM提 │肆仟元沒收之,於全│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莊」、「│款100000元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至右列指定帳戶內│ │ │ │阿順」及│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所屬詐欺│ │徵其價額。 │ │
│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吳阿香105.1.8警詢筆錄(1-警卷P418-419) │
│ │3.吳阿香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1-警卷P421-423)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5 年1 月29日板營字第1051800182號函及喬伊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 份、上開帳號客戶歷│
│ │ 史交易清單1 份(1-警卷P893-895) │
│ │5.至臺南市○○區○○街000 號臺南友愛街郵局動櫃員機提領喬伊絲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5.1.8 )(1-警卷P62 〔同│
│ │ 1-偵卷1P68、1-偵卷2P121 〕) │
├─┼───┬────────┬──────┬──────────┬───┬────┬───────┬─────────┬───────┤
│14│陳佑昇│105年1月10日18時│105年1月10日│戶名:喬伊絲 │車手鄧│鄧洧達、│105年01月10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19分,接獲歹徒電│20時01分ATM │帳戶:彰化商業銀行○│洧達 │綽號「水│20時09分許,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話訛稱購書分期付│匯款84933元 │ ○分行 │ │澐澗」、│南○○商工ATM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款扣款有誤,應取│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提款85100元 │ │ │
│ │ │消分期付款交易云│ │ 0000 │ │」、「小│ │ │ │
│ │ │云,致陳佑昇陷於│ │ │ │莊」、「│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阿順」及│ │ │ │
│ │ │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所屬詐欺│ │ │ │
│ │ │內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陳佑昇105.1.11警詢筆錄(1-警卷P424-426) │
│ │3.陳佑昇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張、臺灣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1-警卷P426-435) │
│ │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105 年1 月20日彰樹字第1050000002號函及喬伊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相關文件1 份、│
│ │ 上開帳號自105 年1 月8 日起同年月12日止之交易明細1 份(1-警卷P896-902) │
│ │5.至臺南○○商工自動櫃員機提領喬伊絲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105.1.10)(1-警卷P71〔同1-偵卷1P93〕、1-警卷P169)│




├─┼───┬────────┬──────┬──────────┬───┬────┬───────┬─────────┬───────┤
│15│張龍芳│105年1月11日14時│105年01月11 │戶名:喬伊絲 │車手鄧│鄧洧達、│105年01月11日 │鄧洧達三人以上共同│× │
│ │ │30分許接獲歹徒電│日14時41分 │帳戶:彰化商業銀行○│洧達 │綽號「水│14時56分,臺南│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話,冒用其友人名│網路銀行轉帳│ ○分行 │ │澐澗」、│市中西區○○路│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 │義向張龍芳借款云│1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 │「趴趴趴│161號ATM提款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云,致張龍芳陷於│ │ 0000 │ │」、「小│39900元 │壹仟伍佰玖拾陸元沒│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莊」、「│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阿順」及│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內 │ │ │ │所屬詐欺│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集團成員│ │。 │ │
│ ├───┴────────┴──────┴──────────┴───┴────┴───────┴─────────┴───────┤
│ │1.鄧洧達自白(1-警卷P1-16 〔同1-偵卷1P27-34 反〕、1-警卷P79-81〔同1-偵卷1P35-36 〕、1-偵卷1P104-108 反、1-聲羈卷P12-14、1-偵卷2P89│
│ │ 正反、1-警卷P82-93〔同1-偵卷2P90-95 反〕、1-偵卷2P136-137 反、1-偵卷4P32-33 反、1-原審卷1P28-33 、1-原審卷1P77正反、1-原審卷1P21│
│ │ 9反-222、1-原審卷1P267 反-271、1-原審卷2P10正反、本院547 卷二P94 ) │
│ │2.張龍芳105.1.11警詢筆錄(1-警卷P436-437) │
│ │3.張龍芳之交易明細及手機內遭騙對話翻拍照片4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1-警卷P438-440) │
│ │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105 年1 月20日彰樹字第1050000002號函及喬伊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相關文件1 份、│
│ │ 上開帳號自105 年1 月8 日起同年月12日止之交易明細1 份(1-警卷P896-902) │
│ │5.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自動櫃員機提領伊絲人頭帳戶中被騙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 張(105.1.11)(1-警卷P63 〔同1-偵卷1P67、1-│
│ │ 偵卷2P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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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