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4號
TCHV,108,聲,4,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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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明星即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再抗告事件
(本院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俊樂律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7)為聲請人之第三審代理人。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是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得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報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抗告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救更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7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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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謝明星即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