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8年度,48號
TCHV,108,抗,48,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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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開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不
服民國 107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5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
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陳得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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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