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張玉珍
張傑翔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巫英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鐘乾新、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06萬3,27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萬1,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固聲請訴訟救助,然
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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