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30號
TCHV,108,上,30,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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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張玉珍 
      張傑翔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巫英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鐘乾新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06萬3,27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萬1,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固聲請訴訟救助,然
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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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