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審原 告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
程款事件, 對本院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3,976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4萬5,90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
44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再
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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