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6年度,48號
TCHV,106,建上,48,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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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48號                                        
上訴人即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廖榮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被上訴人即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附帶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認本件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須再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續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及調查證據,並定
於 108年3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陳德利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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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